Re: [請益] 可否類推適用183

作者: perstoocute (圓阿滾)   2018-09-28 13:17:34
※ 引述《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之銘言:
: Hi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司法官
: 我有個民法問題想請教一下
: 甲丙同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A屋,後來丙死亡了,由繼承人丁繼承,但丁不知道甲丙同
: 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後來無償贈與於善意之庚了
: 那這樣甲可不可以向庚主張類推民法183條之規定 要求返還A 屋
: 因為老師解題沒提到這個
: 所以讓我蠻疑惑的
: 到底可不可以用
: 謝謝各位
:
這問題還蠻有趣的,本題庚已經善意取得A屋所有權,所以甲不能依民法第767條
請求庚返還A屋。此時甲能不能退而求其次,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向庚請求
返還A屋?從民法第183條的要件來推敲,必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
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時,該第三人才負返還責任。
通常在有償處分他人之物的情形,受損人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受領人請求返還所受
利益,因此對於受領人與第三人間既存有效的法律秩序,並沒有破壞的必要,所
以這種時候受損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標的物。但在受損人無法向受領人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情形(例如無償行為,受領人並未受有利益而不成立不當得
利),受損人將會陷入「求償無門、自認倒霉」的窘境,因此立法者考量第三人
並未付出任何代價(無償),交易安全受保護之期待較低,所以例外讓受損人可
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民法第183條)。簡單來說,於受損人「很可憐」而且
第三人「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時候,立法者選擇把利益從第三人處調整回去。
又於本件無償無權處分之情形,王澤鑑教授認為,因為丁自始未取得A屋所有權,
故丁並未將「其所受者讓與」於庚,因此應類推適用本條規定而非直接適用。
但有趣的是,如果說民法第183條所考量者,係受損人無法藉由不當得利制度回復
其損害,那是否應該考量受損人主觀上的故意,像是民法第180條第2到4款,對於
因故意而形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均不允許受損人請求返還,則於此種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倘受損人自己造成風險(例如本案的甲自己把A屋通謀虛偽登記在丙的
名下),是否還有類推適用的必要,確實滿值得思考的(但我目前也沒答案)。
一點淺見,還請各位不吝賜教。
作者: alegria (艾麗)   2018-09-28 13:43:00
推老師!
作者: cocolaw (心參者)   2018-09-28 14:19:00
謝謝老師解說!
作者: 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   2018-09-28 14:53:00
老師你好 我是原po 所以照老師所述 這題並不會用到87條但書的規定是嗎,這題好像是民國76年左右律師還是司法官的考題擷取,因為學校的老師解題時完全沒提到183 讓我們幾位同學感到疑惑也謝謝老師的解答
作者: hweijh (Henry)   2018-09-28 15:29:00
好文推一個,想説個意見,個人認為這個題目的雖然係以通謀虛偽、自己的行為將房子表面上移轉出去,進而創造這樣的風險,但回歸利益取除的觀點的話,主觀既是例外考量因素,恐怕尚難與180所指不法原因相類比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09-28 18:23:00
老師好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09-29 13:07:00
感謝解說,非常清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形,沒有以保護交易安全為由保護甲的必要,畢竟一開始破壞交易安全秩序的就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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