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擾了,想請問一個行政法很基本的問題,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不適用情況
歷屆考題有些題目是出: 1.行政程序法中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情況
或是很單純的 2.請說明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情況
如果是1的話,答案是否寫119條就好?
但是123條1~3項一樣無信賴保護,可幾乎網路找的考古題答案中都沒有提到
是我觀念有誤嗎?
而如果是2的問法,是該寫出釋字525的信賴保護三要件的反面解釋
(無信賴基礎,無信賴表現,無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然後分別將119條 跟123條前三項,及釋字525提到法規命令修正廢止而無信賴保護情況
寫入上述三要件當作舉例?
還是先寫525反面解釋當前提,然後下面分段寫於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法規命令的
修正與廢止的信賴保護不適用情況(法條119, 123前三項,釋字525) ?
因為手邊的解題書不是這樣寫,寫得蠻籠統概括的,沒寫525也沒寫法條
而參考榜首的擬答,單純是寫上面的三要件反面解釋
但自己疑惑於在三要件跟法條兩者皆為無信賴保護的情況,該怎麼呈現比較好,
有點卡住,也沒有老師可以請教,故想麻煩板上行政法較為熟稔的前輩指點一二,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