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問題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1 20:23:57
(之前排版有問題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畢)
自己僅是粗淺的刑法總則學習者,但很多觀念學說混淆不清。
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正賜教以下問題,感激不盡。
以下是問題跟個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於死,在放血過程中,逕行離開,
最後乙亦失血過多而死。以下討論:
1.割喉行為論以殺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觀殺人犯意,依據主客觀混合說,
行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計畫,依據客觀上一般人的觀點具有危險,已達著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結果,論以未遂。
2.離去行為論以不作為殺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離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險前行為,
構成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卻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若加害人實行救助行為,
則被害人有相當機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準因果關係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
3.無阻卻違法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4.加害人對被害人割喉放血與離去的兩個行為具有時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兩個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殺人未遂及不作為殺人既遂,依據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傷害故意毆打被害人,犯行結束後逕行離開,惟被害人卻因失血過多而死。
這樣要論以
(1)加重結果犯
(死亡結果主觀上未預見,但客觀上能預見且無重大因果關係偏離)
或是
(2)重傷既遂+不作為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保證人地位+準因果+相當因果+具獨立性雙行為)
以上拙見,懇請善心前輩們予以指導。
萬分感謝。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1 20:42:00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11 20:44:00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殺人喔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12-11 21:02:00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11 21:05:00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行為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倫)   2018-12-12 05:02:00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2 07:45:00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2-12 09:40:00
我覺得離開的行為是整體行為的一部份 而整體行為已經評價過了 所以就不用再重複評價了除非有額外侵害到其他法益 或 擴大原本侵害的嚴重性 才需要額外評價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8-12-12 12:34:00
非常感謝lu大、t大、n大的指導!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2-12 23:36:00
第一題問題完全不干殺人未遂跟不作為殺人的事 當同時存在作為與不作為時探討何者較具重要性 但這也完全不必討論 更不會出現競合的問題應該說 要討論也不是不行 但在選定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時候用比較重要關鍵的那個再來就是不要討論未遂了.... 完全實現所有構成要件就已經既遂了 然後在未遂犯的討論已經從事構成要件行為就建議直接形式客觀說帶過就好第二題就是加重結果犯 問題一樣主要不在不作為 先討論重傷罪成立再討論重傷致死 討論重傷致死要在加上17條的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補習班我猜是教客觀歸責那套但我建議用條件說再加上是不是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就好再來這兩題還有遺棄罪討論的空間不過學刑分再討論吧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8-12-13 00:50:00
推原po與回文,收穫良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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