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排版有問題把字吃掉了,原文重新修正完畢)
自己僅是粗淺的刑法總則學習者,但很多觀念學說混淆不清。
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正賜教以下問題,感激不盡。
以下是問題跟個人想法:
Q1:如果甲用割喉放血的方式慢性致乙於死,在放血過程中,逕行離開,
最後乙亦失血過多而死。以下討論:
1.割喉行為論以殺人未遂:加害人具有主觀殺人犯意,依據主客觀混合說,
行為人割喉放血的犯罪計畫,依據客觀上一般人的觀點具有危險,已達著手,
惟尚未造成死亡結果,論以未遂。
2.離去行為論以不作為殺人既遂:加害人放任被害人離去,其割喉放血的危險前行為,
構成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卻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若加害人實行救助行為,
則被害人有相當機率得以存活,加害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準因果關係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
3.無阻卻違法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4.加害人對被害人割喉放血與離去的兩個行為具有時空密接性,侵害同一生命法益,
惟兩個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殺人未遂及不作為殺人既遂,依據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Q2:加害人以重傷害故意毆打被害人,犯行結束後逕行離開,惟被害人卻因失血過多而死。
這樣要論以
(1)加重結果犯
(死亡結果主觀上未預見,但客觀上能預見且無重大因果關係偏離)
或是
(2)重傷既遂+不作為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保證人地位+準因果+相當因果+具獨立性雙行為)
以上拙見,懇請善心前輩們予以指導。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