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建立後,
1.是否現行所有判例全部都失效?
2.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是什麼?
Ans1.這個問題在§法院組織法57-1一、二項,
只有「無裁判全文」之判例,停止適用,
「有裁判全文」的判例,效力回歸一般最高法院裁判。
Ans2.接下來的問題是「何謂判例效力」?這與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有關。
2-1:現行制度,判例「視為命令」,
而視為命令的實益,就是§法院組織法57-1三項所說的,
得以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令違憲為由聲請釋憲。
2-2:倘若有裁判全文之判例失去判例效力,回歸一般裁判,
在台灣沒有「憲法訴願制度」下,
確定裁判援引另一確定裁判,不得作為聲請釋憲之標的。
2-3:現在司法院正在緊鑼密鼓處理「憲法訴訟法」,
倘若放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來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2-4:回到三年過渡期間條款,
這就是法令變更「信賴利益保護」問題,
這三年內,有裁判全文而停止適用的判例,仍然可以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