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有個一審原告勝訴的行政簡易判決,被告遲誤上訴期間,但二審法院沒發現,誤為廢棄發回的判決,現況案件繫屬於地院更審程序中。
請問一審勝訴的原告要如何救濟最有利?只能在更審程序中主張前開事由嗎?
如果更審法院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判決會怎麼下?其效力如何?
現況小弟認為還是只能在更審中救濟,因為廢棄發回的判決不會確定暫時不可能提再審,案件經發回後也不再繫屬於二審法院,也只能向一審法院主張。
但縱然更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遲誤上訴期間有理由,也沒辦法對錯誤的二審判決救濟(應該吧),而且更審法院就算做了一個跟原一審判決一模一樣的判決,就救濟程序而言,被告可以上訴救濟,等於當初的遲誤上訴期間被治癒,對原告還是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