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9-01-15 00:00:01※ 引述《osee (2011/8/14)》之銘言:
: 所以決定性的差別到底在哪阿 ??
先說結論:
利他契約:(只有)改變權利的「內容」
債權讓與: 改變權利的「主體」
一般的契約
- AB約定:A贈與B 100萬元
- 債務人是A,債權人是B
- 權利的內容是「A給付B 100萬元」
利他契約
- AB約定:A贈與C 100萬元
- 債務人是A,債權人是B
- 權利的內容變成「A給付C 100萬元」
- 只有權利的內容改變而已,其他都跟一般的契約一樣
債權讓與
- AB約定:A贈與B 100萬元。後來B把權利讓給C
- 所以債務人還是A,但債權人變成C
- 權利的內容也跟著變成「A給付C 100萬元」
- 但請注意,契約當事人還是AB,C取得債權 ≠ 取得契約當事人的地位
權利的主體、客體、內容,哪種情況是改變哪個,要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