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台A車停在家門口,被路過的乙不小心擦撞,需要修理扳金。
乙提議說要幫甲把A車修好,甲也同意給乙三天的時間處理。
但很不巧的是在把A車送去修理之前,天上掉下一顆隕石使得A車全毀。
乙說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給付不能,他不用負責了。
而甲說在隕石掉下來之前,A車被乙擦撞是事實,乙除了恢復原狀外,
也可以另外付維修費給甲自行送修。所以現在既然修復是不可能了,
那甲改請求乙賠償一般行情的維修費,請問甲主張有無理由?
擬答:
依民法225條第一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乙的義務因為不可抗力而免除了,似乎真的不用負責了。
但甲的請求好像也不無道理,問題是一旦雙方同意恢復原狀來恢復損害,
那在尚未恢復之前難道不能改採價金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