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室友是否具有保證人義務?

作者: dmxy (Barcssob)   2019-03-01 20:40:08
※ 引述《babyxxx1205 (努力向上)》之銘言:
: http://i.imgur.com/vstu5yR.jpg
: 如此題
: 我看了兩本參考書
: 其中一本說室友甲應該有阻止的義務
: 因此成立第320條第一項、第15條不作為普通竊盜罪
: 另一本說:甲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 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
: 請問大家這樣答案是什麼?謝謝
個人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保證人地位分兩類,保護保證人及監督保證人
定義就先不闡釋,問題是在於,室友間是否有避免法益受到侵害之義務?
通說和實務皆認為室友在法律上,僅是單純居住在共同空間之關係,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題目也沒有特別說甲和丙之間有事實上的相互依賴關係或是緊密生活共同體,甚至還有
嫌隙,因此「甲不具有對丙的保證保證人地位」
但這題在考的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指甲和丙之間的「室友」關係的保護保證人地位
而是甲請乙幫忙,就有「監督乙的搬運行為」的義務,是在考甲對乙的「監督保證人地位

乙是這個居住空間的外來者,而乙是被甲請來幫忙的,甲對乙就有管護(監督)乙的義務
,因此「甲對乙就具有監督保證人地位」
甲知悉乙搬的是丙的筆電卻沒有告知乙,進而縱容乙破壞丙對筆電的支配關係,具竊盜故
意且有不法意圖,成立不法構成要件
(另外,危險源應該是指對特定「物」的責任,我認為這題以「管護他人者」義務來寫會
比較恰當)
遇到這種題型,應該要先確認題目在問的是誰與誰間的保證人地位,判斷是保護者還是監
督者,就不會搞混了
作者: Help (Help)   2019-03-01 21:45:00
照顧長輩的外傭、住一起的姪女但感情不睦,有否保證人地位?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連勝文)   2019-03-01 22:42:00
作者: tge5052000 (天江響)   2019-03-01 22:58:00
原來監督危險源只能對物喔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01 23:16:00
危險源那個概念跟民法特殊侵權很像啊
作者: leeleelee9 (lee39)   2019-03-02 02:01:00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9-03-02 12:40:00
縱容乙誤拿就能推得有不法所有意圖嗎?我是覺得有點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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