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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請益] 刑法上誤食死亡的因果歸責
作者:
bignoseshit
(大鼻屎)
2019-03-26 23:04:42
甲被乙戴綠帽,所以贈足量致死劇毒巧克力給乙,但是被乙的同事誤食死亡
(題目簡化很多)
在解題書看到的解答是
甲的殺人故意並不存在致同事死亡的要件
所以成立過失致死
但我一直想到等價客體錯誤這點
帶入變成行為是故意只是客體錯誤
所以認為要成立故意殺人
請問兩者的差異 謝謝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3-26 23:17:00
等價客體錯誤 你認知道你所殺的對象是人 且欲殺之即具備殺人故意甲贈足致死毒巧克力予乙(知+欲) 但沒殺到乙→殺人未遂乙的同事誤食巧克力而死-甲(知X) 欠缺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本魯的看法是這樣啦 不過很久沒看書了 有搞錯的話還請大大指正賜教<(_ _)>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頂了 衰到爆)
2019-03-26 23:24:00
這哪本解題書?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6 23:46:00
這是打擊錯誤吧...不去care那些錯誤理論 就甲行為時乙同事誤食的這段因果歷程欠缺認識即不具有故意 另外審查是否有過失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3-26 23:55:00
問題不是只在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還有這兩種錯誤分別採用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因此有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19-03-27 00:01:00
客體錯誤是認錯人欸 要也是打擊錯誤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3-27 00:53:00
巧克力是子彈跑歪了
作者: p2117649
2019-03-27 00:53:00
個人認為是客體錯誤,應該以「一般理性第三人」之觀點判斷,而非行為人之角度。參考:撲馬的書
https://i.imgur.com/62OeQup.jpg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27 11:08:00
去被那些錯誤學說的意義是什麼 把故意的定義搞清楚比較重要吧
作者: Help (Help)
2019-03-27 12:07:00
背少數說的功能是擴充篇幅, 只記通說考試時會沒什麼好寫~~XD
作者: angel801109 (小春包)
2019-03-27 12:33:00
老師上課是說客錯欸(課本也是),我直覺是打擊錯誤,但應該理解為甲誤喝酒的乙朋友為乙而殺之,不是打歪了啊我回錯了 因為看過的題目裡有下毒在酒的,而且是朋友喝到不是同事xP 看了這種相關的題目幾次我都直覺是打錯,然後看到解析是客錯,特別印象深刻
作者:
jakechen1027
(小傑克)
2019-03-27 14:50:00
https://i.imgur.com/9BRyNwD.jpg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3-27 15:09:00
要看有沒有可預見 例如只是把東西放在公司交誼廳桌上跟放在目標的辦公桌上是差很多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19-03-27 21:24:00
打擊錯誤沒錯,不過這個例子也同時可以說明採具體符合說的問題。
作者:
jyokairin
(水龍吟)
2019-03-27 22:09: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mDtMFUHdAY
沒上過刑法,看到標題突然想到以前的某個新聞,想問一下,像上方那個新聞,那個用飲料罐裝除鏽劑的清潔人員並沒有殺人意圖,但卻被街友自行拿走喝掉且死亡,那個清潔人員有罪嗎?有罪的話是會被判什麼罪呢?這樣被判罪應該很無辜吧?希望有前輩能解釋一下,謝謝@@a
作者:
ntc039400
(md1728)
2019-03-27 22:37:00
樓上那個例子,把飲料罐放在自己的機車上,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吧,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就應該能擋下來了,就不用討論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了。
作者:
a135791hdhc
(愛柴柴)
2019-03-28 07:39:00
主觀上甲不知道乙會給同事 也沒殺同事的慾望 過失致死
https://i.imgur.com/LrQRdcc.jpg
楊律師直接點出大部分人的錯誤
作者:
akarin95423
(:-D)
2019-03-28 12:30:00
本案的癥結點似乎如樓上c大所說,因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分別適用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而有法律效果上的差異。但今天看了易台大老師書上類似的案例,這類案例有人認為具體人別至關重要而認為是打擊錯誤,也有人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就是要殺死吃了巧克力的人而屬於客體錯誤,似乎還有爭議?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9-03-28 13:53:00
這種例子在學理上,的確還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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