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勇夫案為何認定只成立過失致死,而不是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想問一下大家,如果遇到此類題目要如何去解題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4-02 09:31:00我都覺得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了
作者: key312 (John) 2019-04-02 10:04:00
傷害致死是一個基本故意傷害罪行+過失的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吧 是吧 有點久了有錯誤再請更正
沒看判決書 不過我覺得傷害致死+防衛過當比較好 也許法官邏輯是傷害部分正當防衛掉了?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9-04-02 10:51:00
按照通說仍是傷害致死,而法院是為了讓被告可以緩刑,先射箭再畫靶。
防衛過當可以免刑 特別去弄個過失致死真的意義不大當初直接免刑 也不會屁事這麼多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9-04-02 11:30:00
免刑?本案是有發生死亡結果,要能防衛過當而免刑,你以為法院判免刑的案例多嗎XD
法院怎麼判又跟我無關 反正我只知道我敢在考卷上寫過失致死只會被閱卷老師幹死而且依照邏輯 不能判免刑就只好判適用法律錯誤的過失致死了 偉哉法官
1.主觀上至少有傷害故意(行為基礎)。2.客觀上能預見防衛過當的行為繼續,將會導致竊賊死亡的結果,成立加重結果犯3.如果防衛者在主觀上亦能預見竊賊死亡結果,這時就不只是傷害致死罪,而是故意殺人罪。(身為學習者的所學淺見)這題考出來,剛好可以批判勇夫案實務見解。不是每個人這種情況都會把竊賊弄到死掉,本罪成立後,再去討論罪責(期待可能性)。(我講的如果有錯,麻煩大力指正鞭我)
作者:
ChrisOvO (YOMAN)
2019-04-02 14:57:00應該是傷害致死吧,他去勒頸的動作就一定有傷害故意了。總不可能去解釋說他勒頸的行為是過失造成的吧?過失造成的應該是死亡結果,而不是勒頸的行為
作者: Windk610i 2019-04-02 15:21:00
實務有二說
在於被害人主觀上有防衛意思,而非傷害之故意,而客觀上有不法侵害亦有防衛行為,但其行為導致加害人死亡應屬防衛過當。但其勒頸之行為會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應該為社會大眾ㄧ般人所能預見,具有過失,怎麼看都有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作者:
ChrisOvO (YOMAN)
2019-04-02 16:14:00樓上,過失致死是鐵定會成立的,但是主張正當防衛能夠認定沒有傷害故意嗎?他一定有傷害故意才有辦法正當防衛吧
傷害故意一定會先成立好嗎,三階的位子就不一樣了!最好是可以拿阻卻違法的要件去打主觀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能阻卻其傷害之行為。但無法阻卻其過失所造成的死亡結果。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9-04-02 19:26:00
樓上講的是少數學說的看法,大部分學說跟實務還是認為加重結果犯是整體一個結構,不可分割評價。
實務本來多少就會顧慮社會觀感選比較輕的罪名吧 又不是在探討學理
因為傷害的故意,或說殺人的間接故意,在違法性那邊跟防衛意識做了一個綜合評價吧?
壓制並不一定有傷害故意,而且壓制不一定會使身體機能因此被妨害,或是身體完整性被破壞
案例解釋成這兩種罪名都是可以端看法官認定行為人主觀上之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