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