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丙、丁有仇,故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乙發覺後先向法院自訴甲誣告,丙於
二日後也向檢察官告訴;丁於三日後也對甲提起自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題目解的方向朝單一性案件討論後,可以得知乙若自訴合法,則效力及於甲對丙、丁之誣
告罪。
這邊我引用319 III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前段部分,因甲對丙、丁的誣告行為,乙非犯罪被害人,是不得
自訴的部分。
上網看了一下網路解答,解答部分是用343準用267,故有自訴不可分的關係。
想請問大家要怎麼來分辨267與319 III 使用上區別呢?還是本題亦可以直接帶319 II
I 而不須343準用267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