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人,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個人的想法如下。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為,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實現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飲料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誤是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霜之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緊要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是在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部分
排除故意?
還請各位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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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車案中,「製造法所不容許的構成要件行為」並沒有將其風險實現於「構成要件結果」之中,所以在客觀面就被排除了。但是砒霜的問題,客觀中的行為終究實現到結果之上。也就是吃到砒霜而死亡正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於規範目的範圍內所不允許的結果。所以客觀面當然沒有問題所以的確是在主觀面再做討論沒錯呃…我的看法啦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4-26 13:12:00這在易的課本第幾頁..?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9-04-26 13:20:00選我正解~甲成立過失致死
作者:
viodin (黑豆)
2019-04-26 13:44:00最終還是有死人不會判不能未遂吧~
本題在易書的p.10-23~10-24頁,易根據蔡聖偉老師的見解,解作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主觀上是要拿毒藥(糖),客觀上也拿到毒藥(砒霜),似乎沒有排除故意的理由?
應該是在風險實現的審查中排除客觀歸責,既遂犯的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接續審查未遂犯:故意+著手。忽然覺得,好像很久之前有跟易台大本人筆戰過這個議題XD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4-26 18:32:00其實這個問題真的需要錯誤論嗎…造成死亡結果之原因是不小心放砒霜 還是故意放糖殺人但實際上是砒霜?你認為是後者就是殺人未遂跟過失致死 想像競合 前者就是271II+26 但成立過失致死我是不太同意易師跟蔡師的這個見解 競合是處理重複評價的問題 加害行為跟被害人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判未遂實在很奇怪
照理說,認為糖可以毒死人,站在行為人認知,糖是毒藥但,在一般正常人的認知,糖無法毒死人,行為人有重大無知,可評價為不能犯。後面誤砒霜為糖有過失。結論同樓上dajc大
作者:
loking (J)
2019-04-26 19:28:00法律好難喔= = 那甲知道砒霜可以殺人嗎
作者:
horking (H.H)
2019-04-26 23:17:00砒霜能不能殺死人,普羅大眾皆知砒霜有毒不能吃。
作者: yujui (Ray) 2019-04-29 13:14:00
臺灣法學教育的例子五十年不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