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人,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個人的想法如下。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為,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實現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飲料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誤是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霜之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緊要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是在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部分
排除故意?
還請各位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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