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102年調查局刑訴考題

作者: Hik64279 (Life)   2019-05-05 16:44:02
我想問的是第四題的第二小題,題目如下:
四、自訴人以被告甲觸犯詐欺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第一審法院諭知甲無罪,自訴人未再委任律師,自行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未審查即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另發現自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何理由駁回上訴?
承上,第二審法院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判決確定後,自訴人獲得本案關係人A另在案供述之筆錄,足以證明甲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遂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再審,律師應如何說明其提起再審之理由,向何法院聲請再審?
第一小題我沒有問題,問題在於第二小題
就我查到的擬答都是寫
因為是為 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
所以就走s422第2款
要有確實之新證據,然後開始寫新規性跟顯著性
但我的想法是
根據s428
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
以s422第一款情形為限
s422第一款又寫有s420第1,2,4,5款之情形者
根本無「確實之新證據」的適用
應該是不能提起再審才對
既然不能提起再審
那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寫提起再審的理由了...
以上
不知道我的理解哪裡有錯誤
還麻煩各位幫忙指正 謝謝!
(手機排版抱歉...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19-05-05 18:10:00
我想這題單純考法條題法條的適用 題目似乎給不給多暗示*給不多
作者: Hik64279 (Life)   2019-05-05 19:39:00
所以我其實直接寫無權提起再審?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5-05 19:49:00
s420第1款阿 已證明其為偽變造 不限判決確定打錯 2款關係人證言虛偽 這題才有可能寫得提起再審
作者: Hik64279 (Life)   2019-05-05 20:14:00
But s420II 寫說1,2,3,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題目中沒提到判決確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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