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的是第四題的第二小題,題目如下:
四、自訴人以被告甲觸犯詐欺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第一審法院諭知甲無罪,自訴人未再委任律師,自行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未審查即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另發現自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何理由駁回上訴?
承上,第二審法院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判決確定後,自訴人獲得本案關係人A另在案供述之筆錄,足以證明甲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遂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再審,律師應如何說明其提起再審之理由,向何法院聲請再審?
第一小題我沒有問題,問題在於第二小題
就我查到的擬答都是寫
因為是為 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
所以就走s422第2款
要有確實之新證據,然後開始寫新規性跟顯著性
但我的想法是
根據s428
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
以s422第一款情形為限
s422第一款又寫有s420第1,2,4,5款之情形者
根本無「確實之新證據」的適用
應該是不能提起再審才對
既然不能提起再審
那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寫提起再審的理由了...
以上
不知道我的理解哪裡有錯誤
還麻煩各位幫忙指正 謝謝!
(手機排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