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主要的來源就是今天很熱門的新聞
「九歲小孩存下自己的零用錢、壓歲錢,購買一萬元的遊戲點數」
先一律不考慮民83的使用詐術,或者小孩竊盜父母的金錢等狀況
也先不論「壓歲錢」到底是否與「零用錢」一樣是「可以自由處分之財產」
姑且一律視為民法84條的狀況來好了
跟學長、朋友討論到後來,實在沒有明確結論
好像有正反兩說
一派認為
既然法定代理人已經給予未成年子女零用錢
也就是事前「概括允許」在零用錢的範圍內,子女的處分形同完全行為能力人
所為的法律行為一律有效
此時「不用」再討論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預見的日常生活所需範圍」
其背後的思想應該還是「保護交易安全」or「在零用錢的範圍內自主運用,有助於未成年
人身心發展」
另一派認為
子女處分其零用錢,終究限於「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預見的日常生活所需範圍」
特別在9歲的情形,有目的性限縮84條的適用。
因此,在討論84條的情況下,終須將77條納入考量
其背後的思想終究是「保護未成年人」
採取第一派的見解
麻煩的地方就是在,正如一般教科書討論到行為能力時舉的例子
「高中生購買機車,事後父母不同意,負擔及處分行為無效」
但是倘若,該高中生是自己存自己的錢(打工、零用錢)買下該機車的呢?
實務上這種狀況恐怕比偷錢更多
那麼這種情況下,難道高中生自己存錢買汽機車也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囉?
但如果是採後者的見解
終究是在「交易安全遇到保護未成年人時須有所退讓」吧
不過
一來這已經超出民84條文義解釋的範圍了
二來,汽機車還好說,像遊戲點數、高級耳機、高級相機等究竟「是否屬於法定代理人合理
可預見之範圍內」
說實在,有時候也不一定好判斷阿
三來,「讓未成年人自主分配零用錢有助於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發展」
其實我認為也是個很好的理由阿...XD
所以難道到後來,果真是價值判斷,看個案下,採何者較有說服力囉?
今天大概都在想這個問題
不知其他前輩有什麼想法呢?
又或者實務上有什麼相關的判決呢?
(我的確有看到只要認定是民84之下所規範者,那麼就算家長事後反對,該限制行為能力
人的法律行為依然有效)
想來請教請教QQ
感謝!
p.s
突然想到
還有學者主張所謂「相對無效」
也就是受法律所保護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拋棄受法律的保護
不過在今天的例子
縱使小孩想要主張相對無效
父母也不同意就是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