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看這風波發酵一年惹,當時還辦大學自治研討會,法學期刊可以分成挺管派或反管派
的文章,本魯覺得董保城或陳清秀教授去年就這法律爭議的文章或發言比較老練。
就不講政治,國考板聊一下管案的法律問題。
管案簡單講齁,就是教育部對國立大學的監督到什麼程度的問題辣,以及大學內部程序有
沒有正當程序的問題。
這種問題其實很常出現在國考行政法上, 只是以前問法都是教師解聘或是升等被打槍。
典型考古題就是司法官92年(這個月教師法剛修法,練習一下下面這題,再考出來不意外)
A 國立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某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申請升等為教授。案經該系依據該校「教
師升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之規定,送請校外同學門專家學者三人審查,分
別獲得兩位「極力推薦」與一位「推薦」之審查結論。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教評會」)旋評議通過某甲升等,報該院教評會。嗣該院教評會評議後,以投票方式作成
不予升等之決定。某甲不服,經向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未果,爰向教育部提起訴
願。
(一)某甲主張:該系系主任某乙對其素懷成見,某乙既曾參與該案系教評會之評議,復
又參與該案院教評會之評議,評議程序顯有瑕疵。試問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二)某甲並主張:該院教評會以表決方式,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顯屬違法。按該校「
辦法」規定,教授升等評審應就申請人之「研究」(占60%)、「教學」(占20%)與「
服務」(占20%)分別予以評分,何能以概括表決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該校(院)答辯
略謂:教師是否符合升等標準,涉及學術專業判斷,屬大學自治之範疇。前開「辦法」之
規定僅供各級教評會參考,概括表決並無違法。試問訴願會應為如何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