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see (os)
2019-07-22 17:50:22請教一下
我原本以為是都用193
因為六法的說明就是 侵害人格權的 財產上損害
但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的書中
卻都把傷害住院的「醫療費用」都用213寫
我估狗找一下
原本以為「醫療費用」是213
「看護費」用 才用193 因為是生活多增加的支出
但有些事務所貼的解析車禍小常識判決
法院又只用193就直接涵蓋「醫療費」了
請教這到底是該要怎麼分呢
是有分 還是沒分呢
畢竟王師的書也都有點久
作者: kyz (冬天好容易餓) 2019-07-22 18:34:00
213-216不是請求權,184、192-195才是請求權
管見以為192-195是賠償範圍的規定,213-215是賠償方法的規定,所以是因為193規定醫療費用是賠償範圍,然後依213、215金錢賠償這樣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7-22 19:48:00???請求權基礎在車禍是184、191-2吧!
作者:
isiyou (呆頭鵝)
2019-07-22 19:51:00一個是請求權基礎 一個是請求範圍...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7-22 19:53:00至於193~195與213~218的規定通說認為是是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的關係,也就是說213條以後稱損害賠償之債是損害賠償一般性的規定,如果其他沒有特別規定就都要回到損害賠償之債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7-22 19:53:00簡單來說就是樓上講的這樣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7-22 19:54:00這邊都是在說損害賠償的方法與範圍剛好193~195就是侵權行為關於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的特別規定醫療費用213說當然可以,至於是否算193所稱的生活上所稱的需求,如果不是因為車禍怎麼會增加醫療費的支出?
有人把193當基礎(黃) 另人把193當範圍(王)
通說認為 請求權基礎是184(責任成立) 192-195只是責任範圍 而213-215是討論責任範圍的數額認定 但黃茂榮師有不同見解更正 應該說193-195 213-215都是責任範圍 只是193是損害賠償之債的特別規定193-195 囧 打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