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的最近在研讀行政法時有個問題
從行政法一開始區分公私法時
一定會有的主體說、新主體說等等
到了行政契約時區分公私法契約時
所採用的契約標的說
這兩種東西是混在一起用的嗎?
可是當我可以用新主體說判斷他是公法事件不就代
表她是行政契約了 那後面的契約標的說如何上場呢
讀到這邊有點體系混亂掉了 不太確定 希望人能解答
謝謝各位
作者:
az61007 (塵世裡迷途的å°æ›¸åƒ®)
2019-08-19 22:51:00可以分開討論吧? 前後部份
作者: Help (Help) 2019-08-19 22:53:00
行政契約是公法, 但公法不一定是行政契約~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9-08-19 23:46:00
這兩種不一樣,公私法區分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種是法規屬性的判斷,一種是事件屬性的判斷主體說、新主體說之類的基本上是用在分辨前者,契約標的說之類的就是用在後者,並且是締結契約的事件當中
作者:
ppingin (唉)
2019-08-19 23:55:00考申論或實例的話 直接跳過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8-19 23:58:00行政契約直接看533吳庚老師的意見書 公私法區別 新主體說簡單講就是法規若只有公法人能用就是公法 接著就是看釋字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9-08-19 23:59:00
事件屬性不明時,你確實可以依新主體說判斷該事件所依據的法規條文是公法後,再推論該事件是公法但大部分時候是法規屬性難以界定、找不到條文依據或是法規本來就賦予行政機關在這個事件具有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9-08-20 00:04:00C O N F U S E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9-08-20 00:05:00
所以才需要用契約標的說之類的理論,直接判斷事件的屬性
所以能解釋為契約標的說為行政/私法契約判斷的專屬理論而其他的公法私房不明事件仍採新主體說嗎?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8-20 09:01:00
契約 for 契約 顧名思義
其實你採ㄧ種說寫觀點出來就好了,申論沒有標準答案呀
適用法規為公私法和契約性質為何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主要是行政機關有行為形式選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