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營的考題
某國營事業員工甲,負責統計合作廠商所繳之技術服務費,於收款後交由該公司出納人
員乙將錢存入公司專用帳戶。然甲因自身財務困難,主動向乙表示於公出之際,可順道
幫乙將錢存到專用帳戶,乙便請甲代為存款,甲卻在存款時,將一部分款項存至甲個人
帳戶,試問:(15 分)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二)若該公司內部發現甲之犯罪事實,甲即向廉政署自首,請問甲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之
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請申述之。(5 分)
第一小題的部分
起初我的想法是甲並非公務員,所以不是公務侵占;將錢存入公司帳戶是乙的業務,故甲
亦非業務侵占,只能討論普通侵占罪。
後來,我覺得甲在向乙表示可以幫乙存到專用帳戶的時候,就已經是施行詐術了吧?
所以應該討論詐欺罪比較洽當嗎?
一、客觀上,甲向乙表達可代為存款,實為趁機將部分款項存入私人帳戶之行為乃施行詐
術,又乙誤信為真,進而交出款項,最終造成公司財產損害,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主觀上,甲具有將部分金額據為己有之故意,及明知不該取得款項仍為之之不法所有
意圖。
三、甲違法且有責,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
請問這樣正確嗎?
第二小題的部分
公司內部發現,不算是偵查機關發現,所以甲還是可以自首,但應該要向具有偵查權限的
機關為之,因此甲向廉政署自首並不符合要件。想請問這樣的想法正確嗎?還是說其實這
樣也算是自首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