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小問題

作者: Mcdona1d (麥當勞 ™)   2019-10-06 11:26:23
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作者: danchan (#3)   2019-10-06 11:36:00
第一個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當事人不用到場第二個 可以選定一人為當事人進行訴訟33,上,871判例供參P.S.不用到場不等於 不用列名原被告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19-10-06 21:10:00
不想出庭其實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了。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9-10-06 21:48:00
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聽審在場是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可能有不利益時,訴訟權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選任當事人只是為了訴訟經濟,審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說明,拒絕說明就是放棄權利,法院仍可綜合事證言辯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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