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一個法律問題:
甲犯數罪(下稱A罪、B罪)於107年4月18日經高等法院判決,A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不得上訴,亦不得易科罰金;B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年,可上訴。嗣甲將可上訴至最高
法院B罪;及不可上訴之A罪一併提起上訴,於107年12月11日經上訴駁回確定,且A罪迄未
執行。
最高法院判決就甲之上訴分二部分論述,就可上訴之B罪,有就甲之上訴理由逐一論述,認
定甲之上訴無理由;就不可上訴之A罪以單獨論述,僅述明依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
上訴,而予以駁回。問題在於…A罪判決確定之時點為何?是107年4月18日或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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