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萬年魯在讀民事訴訟法文章時,發現沈師有一個地方怪怪的
就是民法821條前段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這條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一同起訴被訴之要求
而其既判力擴張到其他共有人通常也都是用民訴401二項擴張
但在沈的文章卻打破這個概念
他認為既判力並非使用401二項及於其他人因為他認為,這條不是為他人而訴訟而是為自己
所以既判力是勝及敗不及
若想勝敗皆及就必須類推適用民訴56-1使其陳述意見作為擴張既判力基礎
阿怎麼覺得怪怪的
又說不上來
請各位民訴神人解惑
拜託了
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