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請問一下刑法(警大 89 二技)
救生員甲於游泳池畔執行救生工作之時,突然聽到有人溺水之求救聲,再仔細定眼一看,原
來是息室的情敵乙,於是甲乃帶起耳機,假裝專心聽隨身聽而故意充耳不聞。結果乙因獲救
時機太慢而溺斃。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過失致人於死罪
B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C普通殺人罪
D無義務的遺棄致死罪
E有義務的遺棄致死罪
答案是C
想請問救生員甲不是有作為義務嗎?
像登山團隊一起登山,把受傷隊友遺留山上,下山求救,為什麼也不是294的遺棄致死?
登山團隊不是依法令或契約之人,那救生員甲應該工作上算是有契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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