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今年出現歷史首度罷免,故想把一些事實釐清,以利考試突襲。
問題一:罷免投票人的資格?
查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提及: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然而,這是針對"選舉人"的資格,並非針對"罷免人"的資格。
查閱了一下該法的罷免篇,卻找不到罷免人資格的條文。(說不定有,只是我眼花)
所以這題的答案,罷免人的資格是否"類推適用"選舉人的資格?
問題二:若高雄市甲仙區在罷免投票"前一個月"被劃分到台南市,那麼甲仙區的人民是否能
夠參加罷免投票?
參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二項,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
為範圍計算之。
所以變成台南市市民的甲仙區人民就無法投罷免票嗎?
問題三:若台南市的仁德區在罷免投票"前四個月"被劃分到高雄市,那麼仁德區的人民是否
能參加罷免投票?
參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二項,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
為範圍計算之。
所以變成高雄市市民的仁德區人民就可以投票嗎?
問題四:若台南市的仁德區在罷免投票"前一個月"被劃分到高雄市,那麼仁德區的人民是否
能參加罷免投票?
這題最奇怪,因為仁德區劃分到高雄的期間沒有超過四個月,亦即區民在高雄居住不到四個
月。此時,不知要以行政區域為主,還是要以居住時間為主。
問題五:罷免的人數的門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提及,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
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問題來了,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的"原",是代表時間還是空間?
若是時間,那麼原選舉區選舉人數就代表當初韓市長當選時的選舉人數。(但這樣會造成一
個問題,倘若高雄的原選舉區選舉人數有200萬人。萬一高雄市一堆人遷到外地,使得罷免
時的選舉人數只剩下30萬人,那麼縱使這30萬人全部投罷韓,但卻無法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
數200萬人的四分之一,造成罷免失敗。)
若是空間,那麼原選舉區應該是當初韓市長當選時的選舉區。亦即,倘若高雄市甲仙區在罷
免投票前被劃分到台南,縱使甲仙區的人民無法參加罷免投票,但當時甲仙區選舉的人數也
要加總到"原選舉區選舉人數"。(這樣就滿不合理的,投票人數變少,但門檻維持不變)
抱歉,邏輯上有些混亂,上述五個問題,還請前輩們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