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bimao (bichi)
2020-05-14 13:06:50[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大法官釋字、法律
增修等等。
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的考試錄取、及格資格、註銷及格證書,並撤銷任用資格。又參照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其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已依規定支付的俸給及
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任用年資、考績、核敘、休假、公保、退休等,未來再任公職時
,將不予採認。
二、撤銷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的不錄取處分。
三、擇期重新舉行考試:
(一)考試對象:限於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被撤銷及格資格者,以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
。
(二)應試科目:涉及洩題的「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火災學與消防化學」及「消防安全設備」等4科專業科目。
(三)成績計算:以重新考試的4科專業科目成績,與未涉及洩題的「消防與災害防救法
規」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績,併計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經重新考試錄
取者,重新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連結: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39470
作者:
qmaper (~å¡ç‰‡~)
2020-05-14 13:18:00刺激了 107年考生
作者:
darkkai (darkkai)
2020-05-14 17:06:00哇靠,這樣還不汰除唷?是有什麼內幕嗎??
不錯啊 考選部展現魄力了欣賞考選部有gut這種事情不能發生第三次了
作者:
ptttpt (ptttpt)
2020-05-14 19:06:00不是永久失去資格嗎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20-05-14 20:11:00
這種咖重考就是炮灰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20-05-14 21:47:00這是考試院院會決定的 考選部只是陳報給他們做決定
請永久失去考試資格,當他們決定作弊時,早已失去公務人員資格,校訓誠?哈哈哈好笑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20-05-14 22:24:00
擇優錄取,那如果太多人平均50都不到,低於50的也會錄取嗎?
作者: maxtsai0511 2020-05-14 22:25:00
課是一定要上難道認真唸書的人不小心上到那堂課他就該死嗎,所以重考比喪失資格好吧
作者:
kit279 (潛水卡實在)
2020-05-14 23:46:00作弊還可以重考喔 噁心
作者:
pk0943 (.)
2020-05-15 07:26:00若考上,前面作弊的紀錄也會在人事資料永久保存。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20-05-15 07:54:00
其他考試的規定也差不多喔
作者:
sa12e3 2020-05-15 19:05:00這代表浪費公帑及當時其他考生的金錢及精力、時間,其他考生可以國賠嗎?作弊考第二次應該是保障真實力考上的人?但相對的上述浪費相關問題還是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