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106司法特考民法第三題

作者: lily51328 (lily)   2020-05-24 22:18:06
三、甲有 A、B 兩筆相鄰之農地,A地緊鄰公路,B地與公路不相通,且B地與乙之林地 C
相鄰,C 地面臨公路。
(一)設甲為種植蔬菜,在乙之C地設定汲水不動產役權,並於C土地下埋設涵管,乙得否
拒絕?(12 分)
第一小題的部分我是這樣寫的:
(一)乙得否拒絕甲之要求須就兩種情形分別觀之
1.就汲水不動產役權部分,乙得拒絕之
(1)按民法(下同)第851條之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
及水等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而所謂便宜之用係指地役權於他人土地上設定負擔,故
此並非他人在法律上所需忍受之義務。
(2)依本題題旨,甲在乙之c地設定汲水不動產並非係萬不得已且須為乙負忍受義務之事
項,既非乙之義務,乙得拒絕之。
2.就甲在c地埋設涵管部分,乙不得拒絕之
(1)按78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非同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水管等管線,或雖得設置但須
費過鉅時,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為設置,但須支付償金。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提高相
鄰土地間經濟價值,並調和不動產所有人間之權利衝突。
(2)承上所述,可見安裝管線乃鄰地所有人忍受義務,僅得就其損失向土地所有人要求
支付償金,又本條之償金僅為補償性質,鄰地所有人亦不得以土地所有人未支付償金而拒
絕其安裝管線之要求。
(3)本題中,甲若需從c地地底埋設管線,依照786條之規定,乙不得拒絕,但得請求償
但看了網上很多詳解(高x 公x王)都沒有提到786安設管線的部分,而是直接寫因為不動
產役權是設定負擔所以乙都得以拒絕。
小妹想請教各位大大,786是否是因為不動產役權而不得另外討論可以安設管線的部分呢

謝謝各位大大!
作者: GreenDot (綠點)   2020-05-25 00:21:00
沒有考民法申論 但妳詳解查不到是因為786是108年的新釋字 妳問的考題是106年 XD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20-05-25 05:41:00
題目的前提沒有講到「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題目只有提到甲想種菜,所以要在乙的C上設定不動產役權,所以適用的不是相鄰關係而是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不管是汲水或設管線,乙當然可以拒絕。
作者: onasis (天子呼來不上船)   2020-05-25 09:06:00
一樓,這篇討論的應該是民法786條,不是釋字786號......
作者: fallench (FallenCH)   2020-05-25 11:52:00
笑爛www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20-05-25 13:44:00
一樓害我去查786==
作者: GreenDot (綠點)   2020-05-25 17:41:00
抱歉抱歉誤會XD
作者: valentimexxx   2020-05-25 18:14:00
一樓讀ㄎㄧㄤ了XX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20-05-25 18:53:00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是因為一方有必要,因此他方有容忍的義務,如果沒有法條所規範的必要事由,自然沒有適用的餘地。單純相鄰不動產之雙方,如果一方要就他方的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包括埋設涵管),原則上就是適用851條以下的規定(別忘了物權契約也是契約,要雙方都同意)。就算你要寫到786,最多就是除非甲有786所預設的必要情形時,此時乙負有容忍義務不得拒絕,這樣稍微帶過(題目故意提埋設涵管只是陷阱而已)。
作者: lily51328 (lily)   2020-05-26 00:50:00
了解了!謝謝d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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