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有 A、B 兩筆相鄰之農地,A地緊鄰公路,B地與公路不相通,且B地與乙之林地 C
相鄰,C 地面臨公路。
(一)設甲為種植蔬菜,在乙之C地設定汲水不動產役權,並於C土地下埋設涵管,乙得否
拒絕?(12 分)
第一小題的部分我是這樣寫的:
(一)乙得否拒絕甲之要求須就兩種情形分別觀之
1.就汲水不動產役權部分,乙得拒絕之
(1)按民法(下同)第851條之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
及水等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而所謂便宜之用係指地役權於他人土地上設定負擔,故
此並非他人在法律上所需忍受之義務。
(2)依本題題旨,甲在乙之c地設定汲水不動產並非係萬不得已且須為乙負忍受義務之事
項,既非乙之義務,乙得拒絕之。
2.就甲在c地埋設涵管部分,乙不得拒絕之
(1)按78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非同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水管等管線,或雖得設置但須
費過鉅時,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為設置,但須支付償金。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提高相
鄰土地間經濟價值,並調和不動產所有人間之權利衝突。
(2)承上所述,可見安裝管線乃鄰地所有人忍受義務,僅得就其損失向土地所有人要求
支付償金,又本條之償金僅為補償性質,鄰地所有人亦不得以土地所有人未支付償金而拒
絕其安裝管線之要求。
(3)本題中,甲若需從c地地底埋設管線,依照786條之規定,乙不得拒絕,但得請求償
但看了網上很多詳解(高x 公x王)都沒有提到786安設管線的部分,而是直接寫因為不動
產役權是設定負擔所以乙都得以拒絕。
小妹想請教各位大大,786是否是因為不動產役權而不得另外討論可以安設管線的部分呢
?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