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01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刑總與民總)
三、甲舉辦生日晚宴,席間友人A頻頻喝酒,終至酒醉當場睡著。宴席結束後,甲將A叫醒
,並建議其先休息,完全酒醒後再離開,惟A堅持自己尚可開車回家。甲見A腳步蹣跚,雖
知酒醉駕車的危險性,卻也沒積極阻攔A開車離去。A於回家時,因不勝酒力撞倒電線桿死
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這題的考點是甲(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依七種保證人地位檢視
法令(民法的父母、雇傭關係的保母、警察、開車肇事者)
密切共同生活關係(同居家人、情侶)
自願承擔義務(救生員、收治病患的醫生、抱別人小孩者)
危險共同體(登山隊隊員、一起泛舟者)
危險前行為(§15II 訓獸師放出獅子、燒金紙者)
危險源的監督(電廠廠長、攻擊性病患的監督人、比特犬飼主)
場所管理者(煙火表演餐廳老闆、酒店老闆、店長)
撲馬老師認為是不具保證人地位(https://youtu.be/Z6vdPLvyXfQ?t=4580)
但網路上其他解題認為晚宴主人讓A酒駕,屬於危險前行為(造成A傷亡及其他用路人危險)
具有保證人地位
我認為晚宴或派對主人屬於場所管理者,也具保證人地位
而且考試應該不會讓考生推導到沒有保證人地位
然後就不成立過失致死罪那麼簡單...
請問有其他看法或答案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