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弊案監院「太晚彈劾」 司令、副司令安全下莊
海軍前司令陳永康、總統府戰略顧問蒲澤春大幅放寬投資廠商資格,致使獵雷艦採購案
「康平專案」失敗;時任高雄市海洋局局長王端仁、農委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也違反
「行政程序外接觸」赴慶富造船公司協調興達港造艦廠房用地,4人遭監察院彈劾、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今判王、陳申誡,而陳、蒲因逾懲戒時效而免議。
國防部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預計在2013年至2025年度
執行6艘國艦國造的獵雷艦,以汰換部分迄今服役超過半世紀的掃雷艦。國防部採購室將
獵雷艦案招標公文公開後,2013年10月15日接到竣達企業公司、慶富公司來函,指若以原
招標要求,國內只有台船一家公司符合資格,要求放寬實收資本額、避免不當限商。
時任海軍司令的陳永康、海軍副司令蒲澤春認為有必要修正放寬,結果沒評估將衍生的風
險、如何確保廠商具備履約能力,貿然同意核定將廠商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部分由「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放寬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招
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使資本額僅1億7646萬餘元的廠商即得參與公告預算金
額高達352億9318萬元的招標。
得標的慶富公司為籌措資金,陸續虛偽增資以利找尋聯合授信銀行團,並以不實的境外紙
上公司採購合約、商業發票先後向多家銀行詐貸鉅額款項。慶富因無法依約支付聯貸相關
利息、費用而遭聯貸銀行解約,國防部也通知解除獵雷艦採購契約。公懲會認為建案失敗
嚴重影響海軍作戰能力,也斲傷國軍形象,陳、蒲監督不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懲
戒降1級。
但因公務員懲戒法明文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
或申誡之懲戒處分。」,陳、蒲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為2013年11月28日,監院移送公懲
會的日期是去年2月1日,已超過5年,依法免訴。
另外,慶富公司面對承諾興達漁港造艦廠房期限壓力,擔心無法依限達成,利用政治人脈
找王端仁求助,王在2016年10月3日率員拜訪漁業署長陳添壽。雖然漁業署表示基於立場
只能以標租方式處理,但沒以書面記載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和內容,違反行政程序法,
過程又遭秘密證人公開,大眾認為偏袒特定廠商,公懲會也認為有懲處必要。
因王端仁原為高雄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海洋局局長,必須與市長同進退,依公務
員懲戒法規定,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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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公務員法新考點?
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結果因逾懲戒時效而免議?
沒以書面記載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和內容,違反行政程序法但簡任第十三職等依公務
員懲戒法規定,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