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及警察法第3條規定制定之
等於是在說任用法及警察法為人事條例的母法不可牴觸
任用法第32條更有明說不可牴觸
但人事條例第16條是否有牴觸任用法第25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呈請總統任命。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
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警佐不屬於委任嗎? 不用總統任命嗎? 有勞各位幫忙解惑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