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德 吉祥平安: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司法院公布釋字793號:
【解釋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
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尚屬無違。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
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
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
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
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
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解釋理由書:文太長,請自行參閱司法院釋字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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