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李建良 行政訴訟十講 書中309頁的舉例
在講一般給付訴訟的專章中一段
行政機關動用特別預備金
給予某政治團體金錢補助
以資助該團體反對分裂國土活動之經費
其他政黨得基於憲法保障之政黨平等原則
「提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確認該金錢補助違法」
「並判決命機關應停止補助行為」
以上這段話
是在講
「一般給付訴訟」判決 也有確認違法的效果
還是說 先提「確認違法訴訟」在合併「一般給付訴訟」呢
因為
這章中完全沒有講到「一般給付訴訟」的判決效果有包含什麼效果
另外就違法補助 不就應該先提撤銷訴訟嗎 ?
實在不理解突然中間插一段的意思是何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