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4 12:42:08
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
2. 或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同法第238條第二項、第243條第二項)。
3. 或依法已經不得告訴者(刑法第245條第二項)。
吾人對於2、3點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對於第一點稍有不解。
如果根據第一點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自訴仍需要以告訴作為的前置作業」的意思?
還是這是只用來對照「告訴乃論在偵察中而提自訴的情況」?
但吾人原先以為是「自訴可由得為提起自訴之人『逕向』法院提起」,不過這樣的話似乎又跟同法第237條所指的告訴乃論定義不太一樣。
且同書也有提到,「犯罪之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固分別有告訴及自訴之權,然二者應互相消長,不得同實行使。」
參考【法律百科】網站的圖例(https://reurl.cc/8nN6l7),自訴也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因此這部分吾人有點搞混,或是有漏看條文,盼請各位先進、前輩賜教解惑,萬分感謝。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09-24 13:46:00
宜蘭地院109自3號刑事判決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0-09-24 13:55:00
在告訴期間可以不經告訴逕提自訴,但逾越告訴期間不得告訴也不得再提自訴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4 14:02:00
那應該如何理解322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自訴的意思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20-09-24 14:08:00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能 訴,就是不能自訴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20-09-24 16:35:00
自訴性質上比較像起訴(開啟訴訟),已經包含了告訴「請求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的功能不要把告訴跟自訴當做同一組概念,自訴跟起訴才是一組的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25 01:58:00
1.就單純指時效問題而已吧?322指的應該是實體判決既判力所及者不得再行自訴
作者: wuplusred   2020-09-25 13:38:00
322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早已喪失告訴權之人透過自訴復活,僅限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如果要提自訴,會有322的限制,其他非告訴乃論罪就不在此範圍內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09-25 17:20:00
感謝解惑,應該是自己多想,如果在最後一句話加上「亦」不得自訴,會比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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