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Hanchiao2 (InHanchiao2)》之銘言:
: 大家好,如標題
: 明確性原則包含了「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三種類型
: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只規範了「行政行為明確性」這種類型
: 那麼行政行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時,是回歸憲法位階來適用嗎?
: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
其次是授權明確性
所謂的授權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一定的法規命令用以補充、解釋法律時授權的法律應具體而明確,如果我沒記錯,又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一個是概括授權,也就是是說從整體的規範意旨可以得知立法者授權的目的;另一個是具體授權,也就是說要求立法者對於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具體而明確,來源是法律保留原則。
最後才是行政行為明確性,也就是要求行政行為應具體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