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債務分擔問題

作者: TCG0227 (蛤)   2020-12-30 11:56:33
如題,
近日讀到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先就規定觀之:
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
擔之。
有疑問者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請問是指應按第二百八十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平均分擔”義務。』嗎?
亦或應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目前網路上看到解釋有二,
一、
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由各共同繼承人負連帶責任。(§1148Ⅱ、§1153Ⅰ)
超出繼承所得遺產之部分,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繼承,且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11
53Ⅱ)
二、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中之法
律另有規定即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規定,無論繼承所得遺產或超出繼承所得
遺產之部分,應全部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舉例可能比較好理解我的問題
設甲過世,留有遺產360萬,債務480萬,由其配偶乙,父母丙、丁繼承:
採見解一為:
乙、丙、丁 各負擔12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採見解二為:
乙負擔180萬債務,丙、丁各負擔9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想請問何者為正確說法?如僅係學說不同,目前實務作法為何?
作者: dark0224 (名為黑 器為黑)   2020-12-31 08:21:00
上過的法學緒論老師說 依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以往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的連帶清償責任 還得注意1163條但書以你舉的例子 繼承人僅繼承360萬遺產 以及360萬債務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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