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對事不對人
: 公立住院醫師
: 如果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
: 那就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如果因為醫院約聘名額有限
: 有的醫院就會以「約用」的方式進用住院醫師
: 這個就是純勞工身分
: 不適用公務人員法令
: 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約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除了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
產生的年資都可以依法採計年資
不能採計的是 "臨時人員" 而不是約僱的關係...
只要他是依照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訂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定
就算是約僱用未來一樣可以依法計算年資...
: 兩者福利待遇都不同
: 其中最能突顯聘用人員本質上就是公務員的部分
: 是聘用人員在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後
^^^^^^^^^^^^^^^^^^^^^^^^^^^^^
: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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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啦現在就是法規上"聘用"是直接受公務員法規範
而不是因為有你舉那些所以推出應該受公務員法規範
因為如果是用"推出來的"
他現在不是公務員所以原則上不必受公務員法規範
那麼"例外"要納入公務員法規範就必須要強而有力的理由:
你說他在符合依定條件下 年資可以提敘 所以應該要受規範
同樣的
既然 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 而且是 "未來"成為公務員
表示 現在不是 未來 就算是了 現在年資也不是必然可以補年資
那麼以一個未來未必可以實現的結果
1.成為公務員
2.符合一定條件
要課予一個現非公務人員的人公務員的義務 顯然要求過嚴
更何況以後他要不當公務員
你還要說因為你年資未來可以提敘所以要受規範嗎?
所以如果不是"聘用"人員本來就是受公務員法規範
要用這些論點是無法直接推出該受公務員法規範....
: 聘用年資可以提敘
: 而約用人員不行
: 這邊有說明
: https://m.facebook.com/taipeicity.union/posts/1958821444136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