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試簡單打架構,
(一)甲乙成立委任K,且甲有授與乙代理權
(姑且做此認定,不然又叫乙買但又沒給代理權是滿瞎的,又多一個無權代理,甲還明知
或有(重大)過失什麼的,樹狀圖真的畫不完XD)
(二)買賣K?
1.乙以甲名義購買:
(1)乙有權代理,甲與某人成立買賣K,甲為所有權人
(2)乙轉賣丙為無權處分,甲承認前效力未定:
a.若丙非善意(明知乙非所有權人,僅是代理甲)
(a)若甲承認乙處分行為:
丙取得所有權,甲不得對丙767;
甲可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179、184或
無因管理
i.乙明知他人(甲)事務,為本人(甲)利益(有把賣得價金交給甲的意思),惟
承擔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意思(甲通常不想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