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
如果你心證是不起訴
即時無法說服自己
為了檢察一體原則
你還是會
盡力幫偵查檢察官維持他起訴的成果
如果實在不懂偵查檢察官如何獲得起訴
的心證
還可以去跟他討論 舉證的重點在那
當法官問為何會認為被告有罪之類的問題
不知道如何回答時 還能回答
”回去跟偵查檢察官討論後再行陳報”
讓偵查檢察官來救援
不過碰上交付審判案件
在現行法下
經過了兩個審級的檢察官都不起訴
你有很高機率心證也是不起訴
而且這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所以沒有維護檢察一體的問題
也不會去找交付審判的法官討論
當法官問
”檢察官 為什麼認為這樣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
有罪 ”之類的問題
大概只能回答
”阿我也不知道 去問你學長啊”
之後當個人形立牌
把 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 請依法判決
掛在嘴邊
草案就是要改變現行交付審判的不合理現象
作者:
tttggg (古意)
2021-03-24 21:35:00清晰易懂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4 22:29:00也還好吧,現在看到有聲請交付審判的告訴人絕大部分自己有委任律師,不然一般不懂刑訴的告訴人哪會知道可以交付審判XD 會弄到交付審判就是不起訴-再議-駁回都跑過了要跟對方鬥到底的自然不惜成本會委任律師,所以這種修法其實對現況的改變也不大,頂多就是公訴檢察官手上案子少一件而已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1-03-24 22:42:00聲請交付審判時已經是強制律師代理
公訴檢察官地位是原告 告訴代理人還是告訴代理人 在審判庭時能做的事情 發言份量差很多。真的要耗的話大多一開始就直接走自訴了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4 22:59:00是,所以剛也是有想到說這大概是一個能讓律師主導訴訟流程的修法,是否意味著刑訴又往當事人進行主義偏了一點一開始就走自訴對告訴人比較不利呀,有國家機器免費徵信除非對檢方極度不信任否則大概少有人會直接走自訴吧
不是說要不惜成本鬥到底了 所以我說這種情況的人 一開始可能就找律師自訴了你提出一個不惜成本的假設來說明交付審判草案和 現行法差別不大 我就用同樣不惜成本的假設 認為可能直接自訴了 根本不會用交付審判 來反駁 明白我的論證了嗎?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4 23:26:00瞭解你意思,但不惜成本也不等於會放著可使用的資源不用不惜成本也是可以雙邊進行,先公訴再交付審判,沒有那種一個不惜成本的人就一定會放棄公訴資源的必然性吧。你可以說一開始就走自訴的人是不惜成本,但不等於一個想不惜成本的人就一定只會選擇走自訴,這是我說的邏輯關係不過我想這個修法的重點應該還是在告訴人(及訴代)能否取代公訴檢察官來參與程序,你說這點有差我認同。原本交付審判還讓公訴參與確實是個疊床架屋的制度。
你用錯成語了 疊床架屋是比喻重複累贅 但是現行法下交付審判的原告是檢察官 告訴代理人是律師 並沒有重複累贅的問題 現行交付審判的問題 是違反檢察一體和控訴原則 還有讓公訴檢察官立場矛盾 國文要加強喔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03:00的確是重複累贅啊,都已經讓公訴立場矛盾也違反檢察一體還有律師強制代理了,表示比較積極想要進行程序的人會是告訴人,那還卡一個公訴在那邊不重複不累贅嗎?建議除了國文外邏輯也要加強喔。
另外你也不能排除 不惜成本直接提自訴的可能性 我是要點出你論證的邏輯前提假設就是有漏洞的 並沒有什麼不惜成本的告訴人的律師能夠取代原告的地位的 所以草案直接讓律師成為原告就好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06:00我沒有排除不惜成本直接提自訴的可能性,您理解誤很大。反倒是您一開始的論證,直接排除不惜成本的人還是有先走
為什麼卡一個公訴在那邊....這個你要回去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庭的基本架構 還有控訴原則和彈劾主義 要講的太多 就不說了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07:00公訴的可能性,這種假設就只是您單方面的假想而已。是啊我也說了這修法對於刑訴的架構可能是有影響的。
雖然你我大方向是相同 但細微的點並不一樣 能夠理解就理解 不能理解就當我表達能力不好吧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11:00怎敢說表達能力不好,能討論總是有收穫,感謝指教。
最後補充一點 公訴檢察官 和告訴代理人除了地位不同還有個根本的不同點 公訴檢察官還受到客觀性義務的拘束 然而告訴代理人並沒有 所以在現行法交付審判案件 當公訴檢察官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他就不會按照告訴代理人的意見去進行訴訟 這個問題 還牽扯到能不能撤回訴訟的爭議 所以你說現在是重複累贅 我不認同 因為在立場上兩個是不同的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18:00我疑惑的點只是在於,除了學理上的地位改變外,改成視為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19:00提起自訴對實際上的結果會不會有直接的改變。你也提到了現在公訴對於交付審判的案件態度是很消極的,這樣的話和直接改成自訴似乎差別不大,我指實際上而非學理上。嗯,能不能撤回訴訟這個點的確很重要,說得好,不過雖然學理上檢察官不受告訴人意思拘束但實務上對告訴人的意見還是相當重視的。差別或許就在意見相左時的主導權在誰如你所說的檢察官受客觀性義務拘束而告訴人並沒有,
主要要看法官職權主義的程度 現行法當公訴人很消極 如果法官也很被動 什麼都要檢察官聲請才調查 也不會補充詰問 交付審判差不多就等於被告無罪 如果法官很積極 告訴代理人說什麼 法官都會職權調查 也很愛職權訊問 那就和草案提起自訴不大 所以現行法交付審判的結果很大一部分取決公訴人的心證和法官職權程度草案就把這兩個浮動因素除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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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28:00所以比較可能的狀況,出現在公訴認為被告無罪但告訴人一定要告到底的狀況,但這種狀況下說實話法官心證有罪的
實務上在交付審判時當公訴人和告訴代理人心證不同時大概只有表面上很重視吧 實際上 科科 你檢察官還我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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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29:00可能性也比較不高了(畢竟公訴檢察官已經篩過一次)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30:00你一個人又不代表全部也不代表高檢署好嗎科科科 XD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32:00我懂你說的意思啦,但實際上法官職權主義的程度,即使變成了自訴,法官的職權主義程度對整個程序的影響還是在並不會因為草案把公訴改成自訴,法官職權主義程度的影響就會小到對結果沒有影響。
而且我從來沒說過我代表實務全部 但我是從我在實務的見聞去說明的 比沒進入實務的人應該更接近實務吧那個 法官職權主義 和檢察官心證 做個排列組合就知道差別在那 等等有空補充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1-03-25 00:37:00我是覺得討論誰更懂實務實在沒什麼意義,回到制度面討論大家都會比較有收穫。w大講到程序中 法官職權主義程度的影響這個點就很不錯啊這個點也是我之前一直有在思考的問題,願聞其詳之前也是有觀察到職權主義實際上是具有伸縮性的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