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04:10:06
※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乙的部分個人認為還涉及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還是一樣跑一遍: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甲的著手與否同樣涉及上述爭議,一樣已達著手,但接下來就不太一樣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樣也要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因此要審查甲對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險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用實務說法就是相當因果,用錯誤章節的說法就是主客觀單一行為因果歷程不一致,回歸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這裡的話,整個「炸彈放錯車,丙借乙車造成乙生命法益具體危險」的因果歷程應該很明顯跟甲的計畫還有一般人對法益侵害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構成重大因果歷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3. 對乙部分原本到這裡結束,但可以進階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彈的時候,等價客體錯誤的範圍如為何
依照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的概念,丙車跟乙車駕駛人同樣是殺人罪上保護的等價客體,因此甲的目標誤認不阻卻對丙故意,那有沒有可能更進一步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到丙把其車借用給他人的情形呢,這是可以討論的點。
換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 甲誤丙車為乙車裝設炸彈,丙將其車借給丁致丁被炸死
這個情況下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丁的實益了,這也是為什麼留言有人會認為本例對乙成立殺人未遂但沒辦法完整解釋理由。
但是這個擴張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實益,如果丁沒有死亡的話,那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縱使對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車給其他公司的100個人,當然也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擴張至殺乙故意也沒有實益,因為甲對乙丙因擇一故意只會成立一個殺人未遂(再次強調這裡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車的對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殺的那個故意對象)
所以結論的話就是甲成立一個殺人未遂,至於這個對象是對丙還是對乙其實不是那麼重要,可以理解成甲製造一個生命法益的危險源頭就好。
小弟拙見,歡迎指教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04:18:00
打完發現上述結論是以乙毫髮無傷為前提,如果乙受傷的話,且採傷害故意跟殺人故意是包含關係的見解,則1.欠缺客觀可歸責性的部分依然沒問題,2.本案法定符合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乙就有實益,除了殺人未遂另成立傷害既遂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4-30 08:10:00
重大因果歷程偏差,檢驗的是客觀上行為與結果的常態關聯性,還是行為人主觀上計畫與結果的常態關聯性?還請原PO協助再行查證,感謝您的熱心回應,明顯是個狠角色!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4-30 09:36:00
把乙丙都化成"人"這題就好解超多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4-30 10:19:00
如果這題是開槍式的客體錯誤,因為沒有既了未遂(隔離犯)的問題,自然就不會有法定符合故意範圍擴張的問題所以把題目換成開槍式(人)的確會簡單很多,但把這題用開槍式(人)去想可能會忽略一些可能性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04-30 15:55:00
原先開槍的應該是這題#1N0Yul6O (Examination),我也是在周昉課本上看的這題不過把開槍換成汽車炸彈思考起來總感覺會東缺西漏,如果依原本開槍的方式來解就好像有什麼沒有回答到我想請教的是,本題是否正是因為手法為汽車炸彈而非開槍而需要額外討論其他可能性,無法逕以原先解法一體適用?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4-30 22:15:00
未遂犯要求客觀可歸責性是誰的學說阿? 客觀可歸責就是在討論「結果」是否能「歸責」到行為人上,沒有結果要怎麼歸責著手理論是在認定行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既然認定已著手,那就代表你認定該行為已經對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的危險,不必、也不可再用客觀歸責去檢驗一次吧?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4-30 23:52:00
其實這題本人也不會用因果歷程偏差去討論題目,也沒辦法理解可以這樣套用到客體錯誤上面,基本上本人還是維持自己的見解,也謝謝原Po的解釋,或許會對有鑽研這部分的人有所幫助,謝謝。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28:00
你對未遂犯的架構的理解完全錯誤了吧... 你本文都認定著了,代表你已經認定行為對法益造成了直接危險,還去檢驗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幹嘛==你如果說用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去認定行為對法益有造成了危險,因而認定該行為已經到了著手階段,那還比較有道理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42:00
那是你已經假設著手需要有相當因果了欸,但實務見解就不是這樣啊,實務認為行為人在隔離犯完成所有犯行就是著手啊,就算採支配領域脫離說,也只是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風險脫離支配領域,有討論到風險跟行為有沒有常態關聯嗎?頂多只能算是有條件因果的內涵在裡面吧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48:00
不是阿,未遂犯的架構就是主觀有故意,客觀上行為達到著手階段就能成立,到底去檢驗常態關連幹嘛? (昏倒)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49:00
客觀歸責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在未遂犯啊1. 甲在拳擊場上將乙打死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換成打到產生生命危險的未遂犯難道就變成製造不容許風險了嗎?2. 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完全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亡欠缺常態關聯……換成乙因特殊體質產生生命危險的未遂犯難道就變成有常態關聯了嗎?3. 甲欲殺乙而未於羊毛上消毒致乙死亡,但消毒仍然無法完全殺菌而欠缺義務違反關聯性……換成乙產生生命危險的未遂犯難道無效義務就變有效義務了嗎?所以到底為什麼未遂犯不用審查客觀歸責……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49:00
我就直接說了,著手的檢驗就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去檢驗,沒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50:00
你先回答上面三個不用客觀歸責要怎麼解吧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50:00
有人在用客觀歸責去檢驗的,你講得那些都是在檢驗既遂的歸責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2:54:00
你沒辦法解釋就叫作意義不明喔?在拳擊場上殺人未遂到底哪裡意義不明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2:54:00
我先解第二個例子,這我比較看得懂你先別打字,讓我把第二個例子解完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客觀上條件因果關係成立,但欠缺常態關連客觀不可歸責不成立既遂,討論未遂主觀上甲有毒殺乙的故意,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理論說,依甲犯罪計畫係欲下毒使乙致命,從客觀理性第三人的立場觀之,甲下毒藥的行為已對乙的生命法益產生直接危險,亦與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有直接接置及必要關連,故應已達著手之階段,成立殺人未遂罪好,解完了,你跟我說到底為什麼未遂犯要討論客觀歸責跟常態關聯? 知道為什麼我說你對未遂犯的架構有問題了吧?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02:00
甲下毒劑量就不足還有產生客觀危險喔,還是你的客觀危險是理性第三人知道乙有特殊體質,啊主客觀混合說什麼時候用事後觀點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04:00
依甲的犯罪計畫,他當然是認為自己下得毒劑量夠阿主客觀混合理論本來就是依行為人的主觀計畫用客觀第三者立場去檢驗阿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06:00
啊你的客觀第三者立場在哪裡?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10:00
甲「想像的犯罪計畫」是自己下足量的毒藥,以這個主觀想像為「前提」,再去客觀檢驗,甲下毒的行為是否已經造成直接危險,這就是主客觀混合理論阿http://i.imgur.com/f3iKwz7.jpg 我累了,出處是艾倫刑法,區區補習班老師而已啦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12:00
……我不想跟你吵有沒有著手啦,你要把欠缺常態關聯性的情形全部解釋為著手就這樣吧,那我看你怎麼把未製造不容許風險也全部解釋為著手好了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3:16:00
明天再回一篇,3跟2的解法一樣,主客觀混合理論即可解決,我收回舉例意義不明的那個推文,你舉例想表達的我看懂了真的太晚了,本來發完文就要睡了==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20:00
我跟你說為什麼23你可以硬幹啦,因為印象理論的處罰基礎只是大眾印象,你只要把行為解釋得大眾看起來很害怕就可以著手了(但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沒那麼容易了)我為什麼會覺得123都需要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我思考的未遂犯處罰基礎是實務的具體危險(其實嚴格說起來是許恒達老師的具體危險,實務有時候還是會用很可怕認定著手),所以沒有具體危險就是沒有著手至於1解決不了的原因是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是從大眾印象出發,你沒辦法用大眾認為很危險取代大眾認為無風險,所以客觀可歸責性在未遂犯,就算是印象理論下的未遂犯還是有審查必要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1-05-01 03:25:00
請問一下,有書籍或文章談到未遂犯要討論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嗎?可以請教一下,原po未遂犯的審查結構,就是先從客觀判斷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再討論主觀嗎?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31:00
先主觀或先客觀只是審查方便的問題,因為未遂犯的考點通常不會在主觀所以才會先審查主觀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1-05-01 03:36:00
原po的想法滿獨特的,可能是我學藝不精,請問原po的這些主張想法有相關資料可參考嗎
作者: brian055124 (CW)   2021-05-01 03:40:00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採印象理論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審查常態關聯性,因為印象理論在定義上就把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卡死在於法敵對意志(犯罪計畫)+法秩序震撼(一般人覺得危險),然後著手又以一般人是否覺得犯罪計畫危險為標準,那當然永遠完全不用考慮具體風險就可以認定著手,連具體風險都不考慮了,產生風險的過程有沒有常態因果當然不在乎;反之在客觀未遂理論下,在乎風險就會在乎因果及風險是否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這樣才會有客觀歸責理論後兩部分的使用必要;但不論採哪一說,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階段勢必需要用客觀歸責理論啦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09:42:00
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能不能成立未遂犯? 當然可以阿,甲想殺乙,但取毒藥時拿成不致命的砂糖,吃了砂糖的乙平安無事,客觀上甲只是給乙吃砂糖阿,沒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但通說就是認為不能主張不能未遂而成立未遂犯阿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1-05-01 10:03:00
非屬重大無知的法敵對意志,足以震撼一般人對法秩序的信賴,不以實際上有損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法益的犯罪結果為必要,若已著手且一般人皆認為有危險,僅是偶然因素致使犯罪行為不遂,此為障礙未遂。(未遂犯以刑法上明文規定處罰這者為限)p.s:我只是想討論,沒有要引戰,Peace & love .
作者: ntafen (angel)   2021-05-01 10:11:00
我懂他的意思了啦,他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就甲的行為人的主觀上放的砂糖是毒藥,因此從第三人角度觀之,是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你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也要檢驗客觀歸責,但第一這沒必要(有無對法益侵害的危險跟法不容許風險只是概念上有雷同,不代表要用法不容許風險去檢驗),第二定義有問題(討論客觀歸責除了討論是否是風險還要討論其他內涵,僅討論是否是風險也稱不上未遂犯要通過客觀歸則的檢驗,未遂犯的行為也只是一個活動的過程,何必檢驗因果關係,雖然能寫說若非A怎樣怎樣,不會造成B的XX法益面臨侵害,但完全沒必要阿 第三 縱然認為要用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去檢驗是否產生危險,阿不就回到我32樓說的,你用此標準去認為有造成危險,那就是著手了,那就是成立未遂犯了,但你文章是寫已著手但又用客觀歸責去討論一次,邏輯上根本不通嘛
作者: kuhper (kuhper)   2021-05-02 21:16:00
因果歷程錯誤的部分感覺怪怪的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1-05-04 00:20:00
我贊成N大的看法啦,未遂就是用不同於一般既遂的體系去跑,自然不太需用討論客觀歸責。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