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甲開車洽公,路上撞傷路人
2.公務員乘坐公務車,司機撞傷路人
想請問上述情況有國賠法適用的理由是什麼,因為都是執行職務沒錯
但不解的點就是這與"行使公權力"有關嗎? 看解題書都是寫說會成立,但理由是含糊帶過
就直接寫因執行職務過失致...成立...這樣而已
附上一則實務見解
法務部 83 年 2 月 7 日法 83 律字第 02844 號函
主 旨:關於鈞院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有無國賠法之適用?
鈞院交通車於接送人員上班,於駛離停車場後發生車禍致被害人死亡,
尚難認非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司機如有故意或過失時,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