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甲賣蘋果給乙,乙轉贈予丙
: 嗣後甲乙買賣契約撤銷
: 甲得向丙主張183請求返還
: 小的問題是,如果丙早就把蘋果吃完,丙是否仍須返還?
: 林政豪解題書在類似的問題是說可以主張,但沒說理由
: 就對第三人主張183是否有182現存利益不存在的問題...沒學到
: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感恩QQ
嗨我是作者本人,
我「印象」中,王澤鑑老師認為183的返還客體及範圍,
仍有181、182條的適用(書被我放在事務所,現在無法確認),
因此若丙早就把蘋果吃完,這時候:
1、返還客體:依民法第181條,丙應返還蘋果的價額
2、返還範圍:依民法第182條
(1)丙係善意
A. 丙有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存在=返還價額
B. 丙無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返還義務
(2)丙係惡意=返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