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委託乙室內設計公司進行室內裝修工程設計及監造服務,並明訂5萬元為服務報酬
合約並明訂工程金額暫估為XX萬元,經數月工程完工後,乙就室內裝修工程辦理工程結算
超出原定工程總金額約19%,乙僅表明是隨工程進行期間按甲指示調整工作項目
超出工程總金額部分係屬合理追加,但甲抗辯簽約前已表明施作項目和範圍
且簽約後直到完工乙均未提及工程會有價金追加部分,其要求超出工程金額部分無理
請問:
1.甲得否依民法490條要求乙給付報酬?
2.乙得否依民法506條解除契約?
3.本題甲乙雙方就工程追加部分有所爭執,其舉證責任是在誰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