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金門快篩令之法律性質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6-04 23:13:01
如題
快篩令的規範對象是所有到金門的人都要做
對象是針對多數不特定人,似乎是法規命令
但看到也有人解成對人之一般處分
大家想法如何~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05 01:15:00
爭點對人?快篩令是針對人施行非對物>對人不特定vs可得特定就看怎麼操作了不特定>只要是人都能到金門 所以無法特定可得特定>到金門的人是一定範圍 為可得特定對人+不特定對象>法規命令對人+可得特定>對人一般處分就跟紅線一樣法規命令vs對物一般處分vs對人一般處分就看怎麼操作
作者: litung1018   2021-06-05 11:05:00
可重複執行,法規命令
作者: sounanda (j w)   2021-06-05 12:35:00
就行政處分,哪來法規命令?依據什麼法?
作者: litung1018   2021-06-05 12:49:00
公告上面不是有嗎
作者: ajhank (ajhank)   2021-06-05 12:51:00
法規命令可以被撤銷嗎?
作者: bluesun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   2021-06-05 14:44:00
衛服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應係一般處分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6-05 14:48:00
題外話 如果金門救濟時抗辯這是法規命令中央還是能宣告無效吧 用158條3款 凹中央是其他機關
作者: litung1018   2021-06-05 15:44:00
該公告對象為多數不特定人民,規範抽象事件,性質應該近似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同為法規命令。且我認為撤銷決定是錯誤適用法規請問機關前輩,該公告發文字號是府行法字,這跟公告性質有直接關係嗎?
作者: chinxiang (...)   2021-06-05 21:40:00
衛福部是把它當成一般處分所以撤銷了,但個人認為性質應該是地方法規,作成的時候對象並非可得確定發文字號不影響公告性質的認定吧,府行法字我猜是行政處法制科發文(只是亂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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