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

作者: ime5566 (天團56)   2021-06-10 20:27:01
希望能得到純考試的討論,不涉及政治問題。
題目: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A市出了一個公告,各醫院及衛生局應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冊施打疫苗人員至疾病管制
處。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應送診斷證明,否則將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及70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罰。
下附條文:
第36 條 (民眾應配合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第70 條 (罰鍰)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用比例原則來回答,參考書中的例子,釋字690討論傳染病防治
法第3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還有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正方觀點:疫苗雖為預防性作用,並不能達到完全遏止傳播之效用。但因無其他侵害較
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故符合比例原則。
反方觀點有點想不到,不知道版上能不能提供一些思路,謝謝。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6-10 20:57:00
人性尊嚴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6-10 21:00:00
先討論目的手段關聯
作者: damon10258 (阿刀)   2021-06-10 21:11:00
70條處罰鍰的理由沒有包含預防接種,或許可以從這裡下手?
作者: tj2061 (科科我問問是不是)   2021-06-10 23:03:00
先去看公告性質吧
作者: richard85 (@.@)   2021-06-11 17:59:00
傳染病防治法70條1項2款,將36條內容寫了一遍並將“預防接種“刪除,可見立法者有意將”預防接種”排除於裁罰權之外。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及施予裁罰性行政處分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行政程序法150第2項。違反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及尊重這根本是市府認事用法嚴重錯誤,欲以不當手段達成目的。上一句牽扯到政治意味了,請忽略,抱歉!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06-12 01:47:00
若將公告定性為一般處分 就適合用行政訴訟 但若定性為法規命令 就要討論合憲性問題了(不論比較法的確認法規命令違法之訴的話)如果我的話會定性為法規命令 且有行政罰J522授權明確性應以嚴格標準為之 有違授權明確性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21-06-12 16:40:00
A市哪有權力管中央的事務XD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06-15 01:45:00
要討論有無違憲拿48條才是有強制 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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