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276定義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1-06-30 21:46:07
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7-01 01:35:00
基本上276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以判例明文所列的四個情況為主,我印象中出國的話好像要在國外好幾年才算,不過這條在司律應該出在選擇居多吧?(其他不清楚),實例題的話我覺得就是看個案,判例上來看,課予證人到場陳述義務性感覺很高,我覺得還是可以盡量寫偏向不符合276比較好,但最重要還是要看答題方向來些(看寫哪邊可以寫比較多)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7-01 07:18:00
一定客觀事實=/=可能,例外從嚴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1-07-02 16:16:00
意思就是證人審判期日不能來要有具體可說服法庭的根基不能只是說說而已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7-04 18:23:00
這種實例題就看你怎麼發揮阿,符合法規範意旨下的答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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