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保局做了13年 女「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歸0
台北市一名周姓女子,在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工保險局工作,一做就是13年,隔年她
參加普考通過,改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卻發現先前13年的年資無法合併計算,
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相關權
利義務也有差別,駁回訴求,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周女在2005年進入勞保局,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業務,權利義務也
相同,她服務到2018年離職,一共待了13年。2019年,周女通過公務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
職系,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
直到某日,周女欲休假時,才發現自己的年假只有基本7天,她詢問怎麼回事?事後得知
,她先前13年的年資不能計入,隨即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遭到駁回。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先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
13年間,其身分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其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
禁止兼職等相關義務,都和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
應該被撤銷。
全案進入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法院指出,公務員與勞工的勞動契約關係,在根本上就有不
同,包括相關的給付、保險、退休、撫卹等,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因此無法類推適用。合
議庭還指出,以勞工身分在政府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營事業服務的人員,其計算方式本來
就和軍公教人員有所不同,此認定周女即便轉任正式公務員,仍不得合併計算退休年資,
因此判決她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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