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
但是底下幾個題目解答看起來卻不是這樣?
100司 16 乙於 97 年 5 月 5 日開車撞傷甲,雙方商談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
起訴請求賠償。乙提出時 效抗辯後,甲發現原來乙受僱於丙公司,係執行職務加害於甲,
甲乃主張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A)有理由,丙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對丙的消滅時效尚未完成
(C)無理由,因為甲對乙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也不得對丙請求賠償
(D)無理由,因為甲不可單獨請求丙賠償代號
答案C(不可請求賠償?不符合抗辯權的見解。應該是可以主張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方
也可以抗辯時效經過而不負責任?)
101律師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C)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D)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答案B
依據答案D(就我的觀念而言,是正確的理解)
102司
甲偷竊乙之名貴珍珠項 一條,收藏於保險箱內,經過 17 年後,乙始得知甲偷竊其項 之
(A)乙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B)乙未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C)乙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D)乙未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答案D(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102律師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
其身上只 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
珓h表示,當晚即會 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
,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 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答案D(A錯誤,到這題請求權又不消滅了?)
108司律
甲、乙為多年好友,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A 在客廳玩球,甲曾制止 A ?
(A)3 歲的 A 對於玩球打破玻璃因無識別能力,A 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由甲對
(B)3 歲的 A 應該與法定代理人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
(C)乙請求甲賠償損害時,乙的請求權因 3 年未行使而消滅,乙不得再要求甲損害賠償
(D)事後 3 年,當乙向甲請求賠償 4000 元時,甲馬上賠償乙 4000 元,事後甲後悔,甲仍
答案A。
所以答案C錯,請求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那不就又跟102年司法官答案不同?
經過幾個題目脈絡觀之,我實在已經有點混淆
依照維基百科之解釋,
權利消滅主義
如日本民法規定,時效經過,權利本身歸於消滅。
訴權消滅主義
如法國民法規定,訴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抗辯權發生主義
「如德國與中華民國。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Naturalobligation),須注意者,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故在我國採取抗辯權主義之情況下,請求權跟債權似乎並不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