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9-30 01:02:08
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
你的疑問無非就是兩個,
一是占有的移轉是不是民法第8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之處分?
先講結論,都不是。
占有的移轉是一種事實行為,所以不是法律上的處分,
依照民法第940條對於占有的定義來看,「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所謂移轉占有,也只不過是移轉對於物的事實上管領之力,並沒有改變物的物理狀態或是
外觀,所以也不是一種事實上處分。
所以占有並不是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之處分。
那麼占有要如何移轉?這就走到第二個問題,
二是占有的移轉是不是一定要交付?
一樣先講結論,不用。
以本題來講,A畫本來應該是由甲乙分別共有且共同占有(同法第963-1條與第965條規定參
照),而甲為了要將其對A畫的應有部分設定質權給丙,依照同法第81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
自由處分,所以甲可以將其對A畫的應有部分設定質權給丙,不過依照同法第885條第一項
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那麼問題來了,甲要如
何移轉其對A畫的占有給丙?也就是說是不是一定要把整個A畫共有物移過去給質權人?
答案是不用,占有移轉的規定是在同法第946條與第761條,占有物之交付只是占有移轉的
其中一種方式,本題最簡單的方式,是甲為自己創設對A畫的間接占有,然後將對A畫的直
接占有讓與給丙,如果你不確定這邊在說什麼的話,請參考王澤鑑,民法物權,頁580以
下,民法第941條規定緣由於此,因此第946條第二項準用第761條第一項但書的結果就是
,透過合意-也就是民法第941條規定的契約,創設占有媒介關係在甲丙之間,
從而讓丙取得對A畫的直接占有,符合第885條第一項規定,質權因此而生效力。
最後A畫的狀態就會是,乙丙共同占有A畫,而乙是直接占有,丙只是占有,甲則是間接占
有,至於A畫到底實際上是要在乙或丙那裡不重要,因為依照第885條第二項規定,只要不
是由甲(直接)占有就可以了。
※ 引述《yuefan (TaiwanKolento)》之銘言:
: 民法819第一項所謂的處分,應該僅指法律上處分,第二項才有包含事實上處分。
: 問題是:設定動產質權應該是以轉移該動產占有為要件(民885),而轉移占有本身應該是屬於事實上處分吧?如果是,則按照819第二項應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設定動產質權?
: 不過我發現解題書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樣,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裡有問題?
: 附上正好的民法選擇題(基礎)第251頁
: http://i.imgur.com/5WUMsPs.jpg
: 謝謝各位!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9-30 01:29:00
我懂原po的意思,但我糾結的點是:在分別共有的狀態下,某一共有人要移轉占有共有物必須要得全體同意吧?(因為移轉占有是事實上處分)這樣就變得好像:「其實某一共有人可對共有物設定質權(法律上處分),但仍需取得各共有人同意,之後移轉占有方能使設定的質權生效(質權生效要件)?」我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9-30 01:33:00
我覺得你可能沒有搞懂共同占有的意思,甲並沒有要移轉整個A畫的占有給丙,因為沒有必要,也不可以。
作者: dabin232   2021-09-30 02:41:00
移轉占有為什麼是事實上處分啊XD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9-30 03:32:00
回dabin大大,我覺得移轉占有是事實上處分,但其實我也不確定(抱歉民法學得不好),如果把它定性在法律上處分的話,那其實就沒問題了,因為這樣就符合819第一項,自然可以對其設定質權且移轉占有。只是這樣我就好奇,假如移轉占有是法律上處分的話,那分別共有的動產不就可以不經共有人的同意被拿來拿去?這樣感覺怪怪ㄉ?回mi大,不知能否撥空站內詳細的解釋給我,確實我對這塊有點卡住,甚至是不太懂,如果方便的話在這邊先謝謝您了!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9-30 04:04:00
不過我覺得就算你認為占有的移轉是一種處分以本題來講,處分的對象應該還是應有部分才對。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21-09-30 05:42:00
原原po 的問題點看起來應該是卡在占有是不是事實上處分。占有是事實行為,但他沒有改變物的物理上性質(即將「所有物」毀損、滅失或變更),所以非為事實上處分。然後占有是有事實上管領能力,是否物理上持有只是直接占有跟間接占有的差別,原原oo可能不小心忘記還有間接占有的狀況下?
作者: thpst89105 (蛤)   2021-09-30 07:35:00
占有是占有 處分是處分,不用硬湊在一起啦XD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01 10:36:00
白話點說 把質物給他人 是暫放在那 出質人沒要放棄所有權也就是沒有要處分他自己的東西的意思 只是"押"給他人當擔保質權人拿到質物他才比較放心 因為有個擔保品在手上 出質人屆期不還債的話 可以拿去拍賣掉 就價金優先受償(893I)
作者: cjemmy (cjemmy)   2021-10-01 10:43:00
966 準占有 (另,占有非法律行為)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01 10:43:00
當然 拍掉前原則要通知(894) 不能萊茵河(來陰的) 然後也不能未經出質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出租(888) 亦即 車子押給當舖換錢 當鋪只能好好保管好它 不能自己拿來開或租人 除非出質人說可以. 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特別的其實是897 898 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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