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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之問題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01:29:33
如圖,本題在探討118第三項
但我的疑問是,這題真的需要用到118第三項嗎?
我的看法是:丙因為占有改定故無法善意取得該車,但6/6丁占有該車後,不是就已經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了嗎?至於之後7/7甲再將該車贈與給乙應該是不重要的事實了吧,畢竟6/6丁早已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該就不需要探討118第二跟第三項了吧?
http://i.imgur.com/DxDK40r.jpg
(取自陳聰富民法總則第231頁)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01:49:00
https://i.imgur.com/afzhdqz.jpg
講了這麼多,我的看法主要就是:1. 本題丙沒有「占有改定無法善意取得」的問題2. 還是要用到118第三項,以上淺見~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01:58:00
了解nag大的意思,不過了解之後,還是蠻好奇陳老師在最後一段說明丙無法用善取是因為948第二項,但其實丙根本沒辦法用善取才對吧,因為甲贈與乙該車之後,占有該定的物權行為就變成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討論到丙善取吧?另外「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依然生效」這段,nag大您應該是指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吧?畢竟買賣契約本來就生效,跟無權處分沒關係吧?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1-11-30 08:08:00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21-11-30 08:19:00
討論118II&III才能得出,乙移轉給丁是無權處分丙的財產,而非甲的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11-30 11:27:00
或許這樣思考,善意取得是可以主張,主張之前並不自動有善意取得故關鍵在甲贈與乙的時點,丁有無主張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權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11:42:00
https://i.imgur.com/grqvFpM.jpg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11-30 11:49:00
如果,甲贈與乙的時候,丁「已經」主張善意取得,這贈與就是無效的,這就是原po的疑惑,確實是對的。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14:24:00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了解了,但是陳老師最後一段敘述丙因為受占有改而造成即使善意也不會適用善意取得的結果(因為948二項),但邏輯上丙應該本來就不是可以主張善取的人嗎?因為118第二項乙的處分溯及有效,乙對丙的物權契約就是有權處分,為何還需要討論丙是否為善意且有948第二項的適用呢?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16:26:00
「為何還要討論丙是否善意且是否有948II的適用呢?」>因為這時候的A車所有權是在丁手上(丁受現實交付,所以先善意取得),這時才會回過頭討論丙有沒有可能再透過善意取得把A車所有權搶回來。邏輯上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是因為占有改定,而非原po提到的乙丙的物權行為有效,丙已經是所有權人的原因(因為此時的所有權人是丁)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17:01:00
等等,在7/7號適用118二項之後,乙丙的物權行為不就已經溯及有效了嗎(乙丁的行為因為118三項而仍無效),此時因為乙現實交付丁該車的行為仍未無權處分(只是這個無權處分是處分丙的車)所以丁才適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已變成丙的該車吧?當然我是理解丁可以善取完全是因為丙是占有改定(畢竟物只有一個),但邏輯上不是因為丙先依118二項三項取得該車所有權,丁才善取的嗎?不知我理解有沒有問題。我想有個例子可以說明我的困惑:如果今天改成丙是受現實交付,而丁則是指示交付(761三項),則結果仍然是丙先取得所有權,然後丁善意取得不是嗎因為指示交付仍有善取適用,不太懂為啥要牽扯到948二項?丙今天不管是占有改定或現實交付,應該都會因為丁的善意取得而失去該車的所有權吧?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1-11-30 21:33:00
我跟你的疑惑一樣,丙5/5因溯及有效取得A車所有權,此時乙再次無權處分丙之車售丁並交付,丁因善意取得最終取得A車所有權,之後為何陳老師又要再提此時丙無法因改定佔有而善意取得,我也不懂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23:25:00
最後會提到「縱使丙為善意...」應該是答題上退步言之的用法,雖然已經確定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了,但還是要假設討論一下,因為這樣才能把題目給的占有改定爭點再加進來討論(才拿得到爭點分數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1-12-01 07:09:00
N大的說明讓我豁然開朗,但這樣的說明順序,在答題上不會有邏輯的矛盾嗎?是否順序往前,或是接續詞句更完整點是不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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