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司律今年刑法似乎蠻簡單的?

作者: bota (llll)   2021-12-27 19:50:03
一, 甲應該成立兩個殺人罪,
一個公共危險罪?
二, 至於乙堆放雜物,
讓甲可以放火, 感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作者: pt8972 (場外人)   2021-12-27 19:56:00
我自己有討論毀損罪放火與毀損的競合應該是個要處理的爭點
作者: happystuid   2021-12-27 20:13:00
我自己是寫,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還有中性職業行為是否成立幫助犯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7 20:27:00
小弟覺得除了比較沒有爭議的罪名以外,主要考點應該是燒燬的定義、結果提前的因果歷程錯誤、收費設備詐欺罪的不正方法、另外不太確定有沒有考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之不同解釋,但還是在稍作分析後,我還是有討論…。另外還有中性幫助,但考完才想到應該也是要討論有無其他罪名成立的可能…。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7 20:32:00
乙我是用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因為「長期」堆放雜物在防火巷,基本上一定會有阻礙逃生或增加火災危險的預見可能性,乙製造這個危險,且B被燒死的結果正是在這個風險中實現的(甲點燃雜物燒房子),並且乙堆放雜物在B被燒死事件中也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原因
作者: dabin232   2021-12-27 20:33:00
通常覺得簡單 很可能漏寫爭點...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7 20:33:00
另外甲我有討論毀損(機車跟乙的雜物)跟毀壞建物罪請問結果提前的因果錯誤是指A跳樓死亡那段嗎?那個我是寫結果雖與預想不同,但係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所以仍成立故意,就沒了XD
作者: happystuid   2021-12-27 20:42:00
乙的話我討論三個,阻塞逃生通道、阻塞逃生通道的加重結果犯(不成立)、殺人罪幫助犯(不成立)甲討論結果提前發生,是因為題目有說甲希望A被火燒死,但是甲是跳樓死掉,可能主觀上反應有出入,所以有去討論,個人想法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7 20:57:00
我是寫延後發生欸 因為我覺得甲可能會覺得他應該會先被燒死 而不是被逼到跳樓阻塞逃生通道那個沒寫 我有寫中性行為幫助
作者: perfect07117 (圈)   2021-12-27 21:06:00
我也寫結果延後發生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21-12-27 21:18:00
請問二試啥時放榜?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7 21:36:00
我覺得結果提前或延後應該都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小弟是因為題目有說到:「A…,撐到面臨火焚最後一刻,不得已往樓下一跳…」,因此我個人判斷出題者心證應該是A既然為了避免等等面臨火焚而被燒死,而「提前」選擇跳樓,且A最後也因跳樓而死,因此屬於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7 21:38:00
那我寫延後怎麼辦......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7 21:48:00
我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啦,考完了就先休息吧。
作者: lawyer94 (背包客)   2021-12-27 22:03:00
申論的彈性就在,即便結論寫錯,老師看到你的推理不錯,還是會給分,以前我有一題確定寫錯,結果還莫名其妙拿高分...
作者: alg (害邱)   2021-12-27 22:32:00
是不是有考到排他互斥構成要件那個啊
作者: pt8972 (場外人)   2021-12-27 23:09:00
我認為結果到底是提前或延後根本沒差,實際上都只是能否阻卻「客觀歸責」、「故意既遂歸責」的問題而已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2-27 23:43:00
有考許恒達老師的文章唷~~
作者: howard840531   2021-12-28 00:00:00
我也是寫提前發生欸 不過結論甲還是成立本罪 ☺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00:27:00
提前/延後發生,不是雙行為才要特別討論的嗎?
作者: gs1 (Zzzz...)   2021-12-28 01:36:00
防火巷是防止火延燒到其他房子 跟森林大火劈出一條止火線一樣不是拿來逃生的吧2016年還修正成防火隔間 不知道出題老師知不知道就是了
作者: dabin232   2021-12-28 02:20:00
我也是因為他是單行為 才沒寫欸...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12-28 07:19:00
那邊是考 故意的對應原則吧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8 07:52:00
用錯誤跟對應都可以解吧 觀察角度不同 (己見
作者: pkgameover (Otto)   2021-12-28 08:01:00
甲至少可以開6-8個標題...(拍拍)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8 08:04:00
同意樓上,個人覺得關鍵在於如何處理甲主觀上認為A火焚而死跟實際上跳樓而死的問題,只要有點出此爭點,只要敘述有理我覺得分數也一定都會有;至於單雙行為的部分,個人淺見覺得因果歷程的錯誤其實本質就是在討論行為人的故意係否會因為該錯誤而受到影響,所以單雙行為本身不是重點,只是某些經典案例中,常常是以前行為實行完畢後,結果沒發生,但行為人誤以為已發生了,所以才有後行為,而行為人最後係後行為才死去,但不代表只有雙行為才能討論此爭點,而應該是只要於客觀上被害人死亡原因與行為人主觀上想像有不同時就應該討論才對。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作者: nhshlebron01 (秋風五丈原)   2021-12-28 10:17:00
個人覺得點超多超爆多超難欸!不用寫到沒收的部分嗎@@?甲開車跑來跑去來犯罪、還有100元的不法利得。競合那邊還有連續犯已經刪除的點@@
作者: skywendy (天龍溫蒂)   2021-12-28 10:19:00
不用吧,考題沒問沒收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10:23:00
個人想法是因為雙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延後發生,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單行為時討論是否影響故意/過失就好
作者: nhshlebron01 (秋風五丈原)   2021-12-28 10:24:00
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沒錯,但題目問的是刑事責任,可能要看怎麼去理解「刑事責任」了@@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8 10:33:00
沒問不用寫吧
作者: nunugogo (gogogo)   2021-12-28 10:52:00
沒收沒特別問應該不用寫吧?想問刑訴第三小題考點是什麼壓?
作者: breeze1022 (())   2021-12-28 11:09:00
沒收上訴效力不及本案 還有法官職權沒收 ?還有348第3項 個人淺見
作者: KumaLing (法小王)   2021-12-28 11:11:00
刑訴第三小題是考沒收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吧題目不是暗示的很明顯嗎0.0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8 11:48:00
刑訴第三題考的主要爭點我個人覺得應該是沒收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另外一個比較小的爭點應該是參與人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刑訴455-27)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8 12:09:00
怎麼看大家解題的部分都是我有讀到沒寫到的呢XDD QQ
作者: pigangel1234 (Pohaaaaa)   2021-12-28 18:34:00
跟提前延後沒關係吧 這不是單行為因果歷程錯誤嗎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8 19:12:00
看大家的討論其實我覺得這也是刑法很奇妙的地方同一件事實 大家的解讀都不同XD
作者: b020202 (b02)   2021-12-28 19:23:00
我寫放火有人+毀損致死+殺人+放火燒車+毀損,第二個人就同上快速寫,再來就是不構成不正方法+構成竊取,最後寫沒有不作為殺人,風險沒有合理正常實現,第一個我也寫因果歷程偏差耶!沒收我是先寫傳統上訴不可分+修法,還有參與沒收本來就可分,所以有37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超出範圍,再來是有準用被告權利+審判程序,當然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其實可以寫更多但被刑法&刑訴第一題耽擱了,哀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19:34:00
沒收應該是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作者: pigangel1234 (Pohaaaaa)   2021-12-28 19:51:00
沒收沒適用ㄅ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1-12-28 20:02:00
沒收沒 那題應該是判決合法
作者: b020202 (b02)   2021-12-28 20:10:00
不過他爭執的是自己參與沒收的部分 與被告的不一樣吧?但也可能我寫錯了哈哈
作者: king50128 (路過看戲)   2021-12-28 20:54:00
沒收個人覺得基於去從刑化,故與刑罰性質不同,以及沒收的立法意旨下,應該採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較為妥適,但我覺得可以也從準用未必完全準用以及憲法明文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下,去肯定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也是沒有問題的,論述邏輯一致就行。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12-28 21:11:00
不只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你根本完全沒給他程序保障耶
作者: F7mini158 (愛撫夭五八)   2021-12-28 21:50:00
刑訴沒收那題不是林鈺雄的實例題嗎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12-30 08:53:00
我覺得不行欸 因為林老師的實例書有提到 縱使有不利變更禁止的適用 亦可以以370但書 而不違反不利變更禁止(違法未適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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