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判處 8 年有期徒刑,甲提起 上
訴,第二審法院定期審判,然而審判期日之傳票於審理前五日始送達甲收受。但 甲並未
異議,仍到庭陳述,並參與辯論。之後,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甲 之上訴。試
問,此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請教各位大大
本題有的書解到「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有的書只解到第二審,完全沒提第三審,個人初
次看也覺得不干第三審的事,後段「...駁回甲之上訴」,應該是針對之前8年有期徒刑部
分上訴?還是經審理後,後面的駁回上訴指的是第三審,請問那一個是對的?還是題目語
意不清?(好難啊XD)
祝各位都能順利上榜